记者昨天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民政部相关文件精神,今后该中心将进一步简化公积金贷款业务中的未婚证明材料。
民政部相关文件规定,除涉台和民政部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为此,该中心发出通知对公积金贷款业务中的未婚证明材料进行明确。
今后在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若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担保人,下同)已婚的,只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不需提供其他格式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如果借款申请人未婚(包括离婚未再婚、丧偶未再婚)的,不需再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借款申请人未婚的,只需签署《未婚声明书》(附件1,不需再提供2张近期一寸照片);借款申请人丧偶未再婚的,应提供《未婚声明书》、原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借款申请人离婚未再婚的,除《未婚声明书》外,还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含《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或《民事调解书》(含《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该中心明确指出,职工如果提供虚假婚姻状况信息的,该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并取消职工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5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