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自本月起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政策作出调整。其中,首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最低为20%,同时还恢复省内异地在长公积金贷款购房,取消公积金贷款时间间隔等。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涉及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长单位、各大专院校的职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暂未作政策调整,相关负责人表示具体政策还在研究中。
通知规定,对于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对于人均建筑面积尚未达到全市人均建筑住房面积标准的,再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由50%降低为40%,利率上浮10%。购买精装修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为家庭首套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所购为家庭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
同时,通知将“借款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收入之比不得超过45%”调整为“不得超过50%”。对于借款人由代理机构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如在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且期间无断缴或转移的,可以免于提供社保缴交证明。借款人配偶未缴交住房公积金和社保的,提供单位月收入证明及近一年银行工资卡流水,按实际情况确定收入。
此外,恢复办理省内其他中心(含长、望、浏、宁)缴存职工在长沙购买自住房的异地贷款业务,异地贷款政策参照长沙中心贷款政策执行。取消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前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6个月后的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