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金融借贷的重要补充,是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重要途径,对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由于受民间借贷操作不规范以及民间借贷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综合因素的影响,致使人民法院在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为提高公民借贷风险意识,减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发生,2月28日,市法院召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介绍了我市当前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特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则、理念及思路。
当前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特点 案件增多和标的增大。从案件受理数量上看,全市法院2013年受理一审民间借贷案件4480件,标的额为34485万元,2014年受理6486件,标的额为73678万元,同比分别上升32.9%和113.7%。借贷的标的额也急剧增加。 主体日益多元化。债权人多为有一定积蓄、较为富裕的群体,也有部分仅有少量积蓄被高利诱惑而出借的群体。同时出现了少部分专门从事放贷的群体,放贷资金主要是面向房地产开发和个人投资经营等项目,利率较高。民间借贷多发生在公民个人之间,发生在公民与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成上升趋势。 诉讼程序复杂化。被告不愿意出庭应诉,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和判决的案件增多,审理周期长。其中,一部分被告碍于面子或其他原因,拒签应诉手续且不愿出庭应诉,导致开庭传票无法直接送达,且只能做缺席审理和判决。有的债务人借款后为逃避债务,外出下落不明,原告起诉后只能依法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和判决,延长了案件的审结时间,同时也造成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自动履行率和法院实际执行到位率低、权利人的债权难以实现等问题。 诉讼保全数量增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诉讼保全比例上升的原因,除了一方面是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外,另一方面也是债务人逃避债务的现象越来越多,致使债权人不得不通过申请诉讼保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被非法集资、被欺诈的现象依然存在。这种名义上的“民间借贷”现象多发生在非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房地产开发等领域,出借人被高利所惑,将钱款出借,甚至将仅有的少量积蓄出借,出现问题后,可能血本无归。这样的借贷受害人往往是一个群体,即包括出借人,也包括担保人,还包括“对缝”的中间人。 出借人风险意识不强。民间借贷与其他交易一样,都存在风险。有的出借人不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偿还能力、借款用途等进行审查、了解,谁给的利息高就借给谁,盲目出借,存在投机赌博心理。殊不知这样的借贷存在重大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一是借款人偿还不能的风险。如借款人经营失败、倒闭、破产,偿债能力急剧降低或者丧失;借款人将借款用于挥霍、赌博、博彩等,将借款耗尽;有的借款人恶意借款,从借款时就不想还债,将借款转移,纠纷发生后躲债、逃债,造成追索上的困难。二是被集资、被诈骗,公安机关追缴返还不能的风险。三是执行不能的风险。由于上述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造成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偿债,法院也无法执行,这种风险只能由出借人承担,而不能转嫁到法院身上。四是借款用途上的风险。赌债、毒债以及有违公序良俗的借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种风险,可能最终导致本息都得不到偿还的结局。 出借人法律知识缺乏,防控能力不足。例如有的凭关系、感情搞君子协议,借款、还款都没有手续,发生纠纷后空口无凭;有借贷手续的也不够完备或存在重大瑕疵,简单的以借条(据)、欠条(据)、收条(据)替代借贷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不明确;合同履行、交付,特别是现金交付不留凭据;很少设定担保,设定担保的也存在瑕疵,不签保证、抵押合同,签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不明确,抵押的不进行抵押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等等。 高利贷、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依然存在。高利贷的表现形式:一是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二是将利息计算在借款本金中;三是出借人利用优势地位,在交付本金后由借款人将利息即时返回,类似于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恶意诉讼主要是原告为达到不正当目的,在没有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以虚假的事实、证据提起诉讼或者滥用其他诉讼权利,致使相对人遭受损害的行为。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虚构债务,通过诉讼的方式,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调解、裁定,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 如何降低民间借贷风险 发布会上,发言人提醒广大出借人在面对高额利息时要经得起诱惑,谨慎出借,增强借贷风险意识,在出借前要对借款人的诚信程度、借款用途、盈利状况、偿还能力等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再决定是否出借。同时,增强借贷风险防控意识,做到防控关口前移。民间借贷的当事人要学习掌握一些借贷方面的法律常识,大额借款的出借人,必要时可以向律师进行咨询,也可以通过公证把关和专业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降低风险,大额借款、还款尽可能通过银行汇兑、信用卡转账等有据可查的方式进行,避免在发生纠纷时发生举证上的困难。由于债权、保证、抵押权等的行使都有时效,超过时效,债权将变成自然债权,起诉后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担保也将归于失效,所以一定要注意及时行使诉权。为了避免诉讼程序的繁琐、复杂等方面问题,可选择公证债权文书的方式,并赋予其强制力,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约定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有一个中年朋友来咨询关于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知识,在2008年时候借了8万元给他的小舅子,至今未归还。其中6000元通过现金交付给借款人,另外72000元是为其小舅子担保银行贷款,其小舅子不归还贷款,银行以担保人的存单抵偿贷款,后其小舅子一起出具了8万元的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一年。问通过什么方式解决其与其小舅子之间的纠纷? (1)关于时效的问题:本案当事人的借款在2009年到期,诉讼时效截至2011年,如果这期间未向其小舅子主张过权利则诉讼时效已过。所以必须找出证据证明向其小舅子主张过借款的证据。 (2)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前应该把相关证据保存好,例如借条,银行存单,相关证人证言等。了解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知识
2021-04-12
上一篇:公积金组合贷款该如何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