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被贷款”该如何维权】近日,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的黎婵,在汨罗市农村信用联社新塘信用社查询个人征信时,意外发现自己有一笔3万元的贷款记录,而她的两名同学也曾在此信用社被冒名贷款。记者检索发现,数十名汨罗民众曾在网上实名举报,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贷款。
黎婵和鲍光翔来到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找到监察室主任韩新文,提出三点诉求:消除征信不良记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韩新文表示,按照银行流程,消除征信不良记录要层层报批,至少需要45到60个工作日。而对于后两个诉求,鲍光翔说:“韩新文说,你们去起诉,我们应诉。”
韩新文向记者表示,昨天下午他确实与黎婵商讨了如何处理此事。他对记者说,此事需要周一进行调查,“其他无可奉告”。
黎婵表示,自己买房已付完首付款,目前因信用报告存在问题,无法贷款,可能面临巨额违约赔偿。
其实,“被贷款”事件并非孤例,除了湖南这件之外,还有大二女生身份证未离身,却“被贷款”负债1.1万;礼泉男子因同名同姓被贷款10年等等。
那么,遭遇“被贷款”会有什么后果呢?
1.如贷款未还完,理论上“被贷款人”要按时还贷,“被贷款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也有可能被划转抵扣;
2.如逾期未偿还贷款,恐被银行征信中心列入黑名单,致个人信用受损;
3.个人征信出问题,可能导致无法正常贷款买房、买车、旅游,乘坐交通工具出行被限和无法办理信用卡等。
看来遭遇“被贷款”的后果还是很严重的!
所以,如何才能避免“被贷款”呢?
最关键的是,一定要保护好个人信息。尤其是身份证、户口本等个人信息切忌不可泄露,如身份证、户口本丢失或被盗应及时补办并前往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另外,个人信用卡不能随意借给他人。如果信用卡被他人恶意透支,除本人要自掏腰包还款外,还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那么,那么“被贷款”,就只能自认倒霉“替人还债”么?当然不是了!
专家建议,可直接向贷款平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贷款合同无效。提起诉讼后,贷款平台方需提供相应的材料来举证。如果法院最后判定确实是身份证遭冒用而贷款,就可以说明该合同无效,征信系统的失信记录也可以得到撤销。
通常情况下,遭遇“被贷款”后,受害人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收集证据线索。比如向贷款机构要求调取相关资料。
其次,向公安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比如,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再次,委托律师维权。聘请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手段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获取赔偿等。
小编以为,绝大多数人最为关注的还是“被贷款”后该如何最大程度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被贷款人有权要求认定合同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也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银行与真正贷款人串通订立贷款合同的行为,对被贷款人无法律约束力,被贷款人有权要求银行认定被贷款人不知情的贷款合同无效。
2.如果账户存款被扣款,被贷款人有权要求退还被扣本息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如果因银行拒不返还而引发诉讼,则应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他人假冒身份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并不能对被贷款人产生约束力,也不能成为银行扣除被贷款人存款抵作贷款本息的合法依据。如果被贷款人一旦发现自己的存款被银行抵扣,有权要求银行退还被扣本息。
3.如果因为被贷款产生不良信用,被贷款人有权要求银行消除不良记录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如果被贷款而导致被贷款人信用不良,被贷款人有权要求银行消除不良记录。毕竟,不良的信用贷款是会影响到能否获得审批的关键因素。
当然,非银行贷款方也可参照上述维权措施进行维权,小编提醒,受害人遭遇“被贷款”的情况可能各有不同,具体情况还需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相关部门进行维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