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新华社发布一则判例:
“日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就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利率对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进行调整。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就该案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2日进行公开宣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故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此外,在本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判决认为,对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二审上诉请求,根据合同约定,案涉贷款的月利率为1.53%,即年化利率为18.36%;贷款逾期后,如按合同约定的月息加收50%标准计收罚息,则逾期利率达到年化27.54%。本案中,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依法予以支持。”
该判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发布后的首例判决,且极具代表性:一审法院以4倍LPR对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进行调整,而二审判决将其推翻。
《规定》发布后,各地法院在处理持牌金融机构时很分裂,一部分仍然以24%作为利率上限,而另一部分则以4倍LPR为利率上限。后者则是延续《规定》发布前的一贯做法,认为:金融机构应该受到比民间借贷更严格的管控,故而利率更不应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而这一判例后,分裂的局面或将逐步走向终结。有行业人士人士猜想:新华社发布的这则判例,或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最高法的意见。
2020年,蚂蚁集团、京东数科、陆金所三大金融科技巨头纷纷开启IPO,而这几家巨头招股书都提到了一个风险因素,即:4倍LPR的利率上限。
毫无疑问,若未来民间借贷与持牌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脱钩,“蚂蚁”们乃至这个信贷行业都将迎来利好。
读懂新金融认为,脱钩并无不可。
在两线三区时代,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共用一个利率上限的前提是:金融机构可以在24%的上限下生存并盈利,而此后几年信贷不断互联网化、零售化,越来越多的用户享受到了信贷服务,市场环境也在同步改变,24%的盈利空间已经不大,若直接进入4倍LPR时代,持牌金融机构可能直接扭盈为亏。
此外,金融机构的成本也难以与民间借贷直接类比。
首先《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堵死了民间职业放贷人的生存之路,这些在民间充当影子银行的机构和个人不能算作民间借贷之列,因为他们已经确定为违法了。而非职业的民间放贷人怎么能和金融机构处于同一个标准下?
他们的资金成本如何界定?务工或生产经营所得的资金应该按无成本还是银行存款成本又或是其他标准计算?
同样,他们的风险成本又该如何计算?相对于这些难以计算的成本,他们有运营、获客成本吗?
而这些成本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是明明白白的记录在小本本上的。如果说金融机构借贷业务的风险低于民间借贷,那应该指的是职业放贷人吧?
最后,我们重温下《规定》的最后一句话:“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新华社发布的判例或许说明:解释一致,实践不一致的,也要以《规定》的“字面意思”为准。这次,字面意思就是实际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