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4月10日银监会在《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点名防范现金贷风险后,4月14日, 全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发《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补充说明》(以下简称《补充说明》)两份函件,直接将现金贷纳入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范围。依据上述监管规定,笔者认为实际年化利率超过36%的现金贷都是高利贷,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1、法律依据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
根据银监会《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确保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禁止欺诈、虚假宣传。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不得违法高利放贷及暴力催收。因此,判定合法现金贷及非法高利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借贷利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的现金贷业务应当认定为合法现金贷,借贷利率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的现金贷业务应当认定为非法高利贷。
2、监管红线应当是实际年化利率是否超过3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判定合法现金贷及非法高利贷的监管红线应当是实际年化利率是否超过36%,实际年化利率不超过36%的现金贷业务应当认定为合法现金贷,实际年化利率超过36%的的现金贷业务应当认定为非法高利贷。
3、部门现金贷平台利率已远超监管红线
根据网贷整治办《通知》规定:近年来“现金贷”平台遍地开花,良莠不齐,部分平台存在的三个突出问题之一是利率畸高,根据媒体报道,“现金贷”平均利率为158%,最高的“发薪贷”利率高达598%,实质是以“现金贷”之名行“高利贷”之实,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稳定。根据网贷整治办《补充说明》规定:“现金贷”业务活动主要业务特征之一是平台利率畸高。当前部分平台采取日息、月息等概念吸引借款人,而实际年化利率超过36%,造成部分借款人负债累增。现金贷平均利率158%、最高利率598%是个什么概念?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监管红线是实际年化利率不得超过36%,现金贷平均利率是监管红线的4.39倍,现金贷最高利率是监管红线的16.61倍。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35%,现金贷平均利率是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36.32倍,现金贷最高利率是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7.47倍。
4、利率统计口径应当是实际年化利率
根据网贷整治办《补充说明》规定:“现金贷”业务活动主要业务特征之一是实际放款金额与借款合同金额不符。部分平台在给借款人放贷时,存在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金额,造成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与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不符,变相提高借款人借款利率。因此,判定合法现金贷及非法高利贷的利率统计口径应当是以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全部利息及费用的实际融资成本作为分子、以实际放款金额作为分母计算的实际年化利率,而并非是以利息作为分子、以借款合同金额作为分母计算的名义年化利率。相关实际年化利率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年化利率=实际融资成本÷实际放款金额
实际融资成本=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其他费用
实际放款金额=借款合同金额-先行扣除息费
综上所述,“现金贷”往往通过不合理的高利率覆盖高坏账率,导致平台无视贷前风控,随意放贷,不仅加重了借款人负担,还产生非法催收和暴力催收问题,这对借款人造成整体性危害,和普惠金融的目标背道而驰。近期,网络上出现大量关于“现金贷”的负面报道,引发社会高度关注,考虑到部分“现金贷”平台行为影响恶劣,容易触发社会风险,亟需规范和引导,笔者建议监管机构给予高度重视,在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过程中,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清理整顿工作依据,以实际年化利率是否超过36%作为判定高利贷的监管红线。对涉嫌发放高利贷的违法违规平台,在及时掌握犯罪行为事实证据和线索的情况下,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置。切实防范风险,引导“现金贷”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笔者在文末即兴赋诗一首以娱广大读者:清理整顿现金贷,利率畸高红线踩。砍头息费耍无赖,风控为零真无奈。坏账极高是障碍,风险依靠暴利盖。个人信息随意卖,暴力催收把人害。妄图游走法治外,影响恶劣必失败。坚决取缔免遭灾,防范风险保安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