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是生活中常用的一种支付手段和工具,有些人在使用信用卡消费时毫无节制,且不及时还款,形成了恶意透支的情况。
信用卡恶意透支不还的案例并不鲜见,对于这种行为,持卡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呢?
1.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定义
首先,我们要明确怎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恶意透支”信用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信用卡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2.主要界定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界定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的一个主要标准就是信用卡透支的主观目的是不是“非法占有”。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另外,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银行收取的费用。
3.恶意透支信用卡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于12月1日起施行。其中:
(一)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将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
(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所以,信用卡恶意透支不还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除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外,信用卡恶意透支不还也会对个人信用产生污点。即使欠款人被判刑坐牢了,也不会免除其对银行信用卡的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