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讯 内江隆昌县的张某拾得他人遗失在银行ATM机内的信用卡,不交给银行或交还失主,还取走近2万元。昨日记者获悉,隆昌县法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去年12月18日,张某在隆昌县城顺河街某银行隆昌县支行营业大厅外的ATM机上取款时,发现ATM机内还有一张他人忘取的银行信用卡。
因失主已将密码输入,张某遂分两次用该卡提取现金共4000元。随后,张某将该信用卡的密码进行修改,又多次去银行取走现金14200元。
失主李某回家后发现信用卡遗忘在ATM机内,前往银行挂失时,发现卡里的钱已被取走,便立即报案。警方通过银行提款机的监控录像,锁定张某多次提取该信用卡卡内存款的证据,将其抓获归案。
隆昌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特定场所拾得他人的信用卡,未经持卡人同意或授权,修改信用卡密码,冒用他人信用卡从ATM机内骗取钱款,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