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在异地消费1万多元,王茅(化名)20多天后收到电子对账单时才知晓,匆匆报警也没有结果。由于交易蹊跷,王茅拒付该笔款项,却被工商银行列入“信用黑名单”。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工商银行的作法欠妥,判令其于判决10日内撤销王茅的不良征信记录。
多次遭银行催缴还款
去年9月4日,王茅接到工商银行的电子邮件对账单,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于8月11日曾有一笔1.3万元的POS机消费,交易商户位于山东省昌乐县。人和卡明明在上海,为何异地刷卡消费?王茅向派出所报案。经查,这笔交易在商户名为昌乐南方钟表经营部的POS机上发生,POS机刷卡凭条上的持卡人签名为“宋志刚”。
王茅认为自己的卡遭到盗刷。可发卡行不这么认为,并不断通过短信等方式多次催缴消费欠款及利息。王茅置之不理,被银行列入“信用黑名单”。由于生活受到影响,王茅提起诉讼,要求工商银行恢复涉案信用卡的使用并撤销不良记录。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茅的信用卡被盗刷,工商银行的催收行为亦无不当,因此要求工商银行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一审判决王茅败诉。
上诉时提出四点理由
一审结束后,王茅支付了对方主张的本金、利息、滞纳金等。但表示:“我并不认可负有支付该款项的义务,保留向工商银行主张返还或赔偿的权利。”
王茅上诉的理由有:第一,系争交易发生时,工商银行并未及时通过短信告知;第二,自己使用该信用卡多年,历史信用一直良好,而且交易时信用卡一直在身边;第三,本案中特约商户在交易发生时对于明显不符的签名没有进行审核,存在重大过失;第四,虽然公安机关尚未侦破相关刑事案件,但不影响民事案件中法律关系的认定,原审以“刑事案件并未立案及侦破”为由否定诉请适用法律错误。
“迟付系争款项非失信”
本案中,当事人就系争交易是否为伪卡盗刷各执一词。虽从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据充分性的角度来看,王茅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支撑其主张,但现有证据亦不足以最终认定系争交易为真卡交易。因此,在双方就还款义务存在重大争议且尚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王茅迟延支付系争款项的行为,并非失信的体现。
此外,工商银行未经告知,即利用自身优势地位,直接向征信系统报送不良信用记录,使王茅的个人信用遭受其他市场主体的质疑,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明显失当,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以上判断,合议庭作出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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