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银行信用卡业发展迅猛。然而,信用卡十多项收费名目时“隐”时“现”地刺痛着消费者的“荷包”,对信用卡的质疑声也纷至沓来。
今年8月11日,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或将规范信用卡的经营管理。
卡片背后的疑惑
9月1日下午,物流公司业务员李凯打开电子邮箱,查看银行发来的信用卡账单。两天后是他例行为信用卡还款的“最后期限”。
在仔细核对各条项目后,李凯对一笔“取现手续费”产生了质疑。
今年7月15日,李凯在网上买了一个相机镜头,刷卡付费1500元。8月初刚发工资,李凯就把信用卡上的欠款还上了。为了方便,他还把工资卡上的1400元余款一起取出来存到了信用卡里。后来再把钱取出来时,银行却额外收了他14元手续费。
“这是我还完信用卡账单后余下的钱,为什么取自己的钱还要被收费?”李凯不解。
李凯所说的“自己的钱”叫“溢缴款”。持卡人还清了信用卡欠款后,如果另存钱进去,这些钱就是溢缴款。目前,除了极个别的银行外,绝大多数银行将信用卡的溢缴款取现视为一般取现,都要收取手续费。
据记者了解,目前可以免除溢缴款提现手续费的仅有中行和工行两家,但是其均规定了,免费的情况只限于在本地取款,异地取款依然要支付1%左右的手续费。此外,在规定溢缴款需支付手续费的银行中,一般境内的支付比例大多在0.5%或1%,境外则在3%以上。
除了年费、工本费、滞纳金、ATM机跨行取现、超限费等6个项目是普通信用卡常见的收费项目以外,溢缴款领回手续费、超限费、信用卡全额罚息、挂失费、损坏换卡手续费、补发新卡工本费、新卡/挂失补卡快递费、调阅签购单手续费、预借现金手续费、打印(补制)对账单手续费、短信通知费等都是潜在的收费项目。十多项收费名目仿佛十多柄看不见的刀子,时“隐”时“现”地刺痛着消费者的“荷包”,对信用卡的诟病、质疑声也纷至沓来。
“跑马圈地”的扩张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个人金融业务产生了新的需求。信用卡逐渐以现金之外另一种主要货币形式步入了越来越多人的日常生活。
2007年和2008年,对于在校园做大学生信用卡的董强军来说是“最好的时光”。
回忆起做信用卡代理的经历,董强军言语中流露出来的都是自豪。“银行那边办一张卡给45-50元的奖励,做校园代理办一张卡能提成15-20元,一个月能发展六七十个学生开户。”两年间,经他办理的信用卡客户有500多位。
中国银联的数据也佐证了上述事实。全国联网POS机数量在2002年至2009年的短短7年里实现了近10倍的大跨越。截至2009年6月底,境内联网商户、联网POS终端和联网ATM终端,数量分别达135万户、211万台和18万台,一个覆盖城市、延伸农村的规模化银联卡受理网络在我国已经形成。
众多银行看到了信用卡巨大的市场潜力,都想在市场里分得一杯羹,到处“利诱”消费者办卡,或者跟企业和学校签订合约,“跑马圈地”拓展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信用卡总消费金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占比从2006年的4.8%上升至2008年的14.8%,在GDP中的占比从2006年的1.7%上升至2008年的4.8%。截至2009年年底,信用卡发卡量为1.85亿张。仅2010年上半年,信用卡交易量就高达2.2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0.73万亿元。
“每名员工每个月有办卡50张的业绩指标,为完成任务只好发动亲朋好友。”在一家股份制银行信用卡部做销售顾问的小邓说,“另外,还有专门发展信用卡客户的业务员团队。办卡方式不能算是营销,只能说是推销,推销方式和卖保险一样。那时逢人第一句话就是‘办信用卡吗?’”
获取积分的代价
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各家银行使出浑身解数,通过吸引客户开卡、消费等方式获利。积分手段已成为商业银行推广信用卡业务的通用招数。最近,徐先生就收到了发卡银行的提示短信:用信用卡预借现金可获赠积分。
根据短信介绍,持卡人预借现金满3笔,就可获赠1万积分;满6笔,获赠2万积分,以此类推,每位客户累计可获赠的积分上限为10万分。
“原来得1万积分得刷1万元钱,现在预借3笔就成,还没金额限制,很划算。”徐先生起先很高兴,但了解了活动规定后,发现得到的积分实惠远抵不上手续费和利息。
“要是分三次预借、每次预借100元,是不是也能拿到1万积分?”然而某银行客服人员向徐先生解释,取现手续费每次最低收取15元。根据该行积分兑换商品清单,以刷卡积分满3万分可兑换价值50元牛奶一箱的活动为例,持卡人想获得1万分积分,需预借三次现金,每次预借750元,共取现2250元,手续费是15×3=45元。如果三次都是当天取、隔天还,利息共计2250×0.0005×1=1.125元。也就是说,持卡人至少要支付手续费和利息46.125元才可获得1万分积分。为换一箱牛奶,用户得支付手续费和利息138.375元,远远超出一箱牛奶的价格。
其实,利用积分鼓励持卡人预借现金的银行远不止上述一家。而现在不少持卡人陷入了“积分怪圈”。持卡人王女士说,她3个月前办理的一张信用卡有1900分积分,积到2000分就可以去免费看一场电影。积分攒够后,却发现换取的电影票是有时间、地点和影片限制的,而等票到手还要花一笔手续费。
“有些持卡人是为了积分而去消费。商业银行奖励积分看似给了客户很多实惠,但银行得到的利润比这些‘小恩小惠’高得多。”一名银行员工坦言。
尚不成熟的市场
然而,尴尬的是,尽管信用卡在我国已发展多年,出于冲量等目的,办卡人员只对客户宣传使用信用卡的好处,对如何收费、个中风险却只字不提。“手续费营收利益的驱动使得现在银行在发卡上过于草率。银行将信用卡作为与其他业务完全独立的业务进行运营,造成了信用卡‘单纯将发卡量与薪酬挂钩’扭曲的激励机制。”张兆成说。
随着近年来银行之间对用户的争夺,一些负面因素也悄然出现:发卡量与“死卡”、“休眠卡”的数量呈同比例增长,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者对信用卡认知不足,错误的用卡习惯致使消费者出现被无辜扣费等现象频繁发生。
国企职员杨森8月份信用卡欠款是457元。“当时钱包里没有零钱就还了450元,剩下的打算回来用银行转账,忙着忙着就忘了。”然而他查看上个月的对账单时,发现已被“全额罚息”了——银行在计算利息的时候没有按照他未还清的7元去计算,而是按照欠款457元计算的。
全额罚息是指在还款最后期限超过之后,无论当月信用卡是否产生了部分还款,发卡行都会对持卡人按照总消费金额计息。
“就差7元钱没还,要扣利息也应该只扣7元的啊?!”杨森觉得吃了哑巴亏。在向银行信用卡客服中心咨询后,他得到的答复是:“这是信用卡的规定,在办卡的时候已经在书面的用卡须知中详细介绍了。”“谁记得这些啊!办卡时只注意赠送的保温杯、餐具等礼品了。”杨森无奈地说。
“信用卡知识的普及度也很低,用户对使用中产生的费用等问题不甚了然。”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的一名员工告诉记者,“很多持卡人打电话询问收费项目、扣费原因,用户在心中没有对信用卡特点的清晰认识和了解。”
据了解,十余位受访者中几乎没有人能将其所持卡所有收费项目悉数说出,对于收费数额也表示“不太清楚”。有的持卡人甚至连手里的信用卡的名称也说不出来,又怎么会对“被收费”项目的合理性产生质疑呢?
然而法律人士却给出了不同的声音。张兆成认为,全额罚息收费即便事先在发卡契约中约定,如违反公平原则,也是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也就是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单方剥夺了消费者权利,增加了消费者的义务。如果此前没有约定而收费,这种行为涉嫌构成了不当得利。另外,如果不能按期、逾期不还信用卡欠款,老百姓需要支付四块资金即“本金+利息+复息+滞纳金”,这仿佛已是不成文的“行规”。 很多业内人士也只知道“罚息很重、千万别欠款”,至于更细的计算方式,则无法一下子说清楚。
一家知名股份制银行的信用卡部工作人员介绍,利息是每日万分之五、也就是年息18.25%。刷卡消费过了免息期,以及通过ATM透支取款,银行就会收取。
至于“滞纳金”,则是按欠款的5%,最低10元计算,时间是按期结算,下一期计算时照前面的“利滚利”。另一家银行的表述类似,不过“滞纳金”头一期只把最低还款额当作本金,第二期则不一样。比如,头一期欠款1万元,最低还款额是1000元。如果持卡人没还钱,1万元先按日息万分之五收取,1000元按5%收一期滞纳金;到了下一期还没还,则前面这些统统累加算作欠款总额“滚”计复利。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称: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2)298号《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为《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作了规定,应当按该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该办法对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性质,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
“其实,信用卡所有收费项目都是合理的,所有收费项目在申请办理时都有口头或书面说明。正确使用信用卡,有些费用完全可以避免!”招商银行的吴小姐说,“不要把信用卡和普通储蓄卡混为一谈。”
亟待规范完善
数字100市场研究公司发布的2010中国信用卡测评报告称,中国信用卡市场在经历了长期以扩大客户基数为目标的激烈单一竞争后,无论从技术水平、产品功能、服务质量等指标上都趋于雷同。
学者曾德智发表的《我国信用卡业发展对策研究》一文认为,缺乏系统的客户关系管理策略将成为中国信用卡业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
目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做行政工作的董强军分析说:“中国的银行信用卡应该注重自己品牌的培养和服务的完善。品牌建设对中国信用卡市场的规范和成熟有着巨大作用;一个良好的品牌形象也能成为在激烈竞争中冲出重围的有力武器。然而,中国市场上信用卡品牌的经营,还只是在实践中进行摸索和探寻,缺乏有力的理论依据和参照标准。”
2010年8月11日,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或将为信用卡的经营管理制定统一监管标准,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上起到积极作用。
《办法》主要从管控风险的角度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进行规范;规定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发卡银行提供超限额用卡服务、收取超限费等行为必须事先获得持卡人授权,得到授权之前必须提供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和计算方式的通知,并明确告知持卡人具有撤销授权的权利;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在不同业务中使用客户信息必须事先获得客户授权;交易凭条必须对卡号进行部分屏蔽;商业银行及其合作机构不得超过业务需求存储信用卡相关信息,充分保护客户的隐私权等多项规定。
“对信用卡收费项目应该进行强制性披露,告知持卡人,并且突出产品和服务的差异化,更加关注规模与风险的平衡,注重服务功能细分及消费者心理细分,持续满足持卡人对信用卡新功能、利益的需求,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张兆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