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专家认为,互联网金融协会被批准成立表明中央意识到金融创新监管的复杂性
“大银行有病,支付宝有药”近日,一组标语在网络上不断发酵,引起热议。近期,互联网金融的关注度已经远远大于当前的金融改革。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这一焦点的讨论也几乎达到了沸点。
“对互联网金融,不能因为发展不成熟就让它自由放任,而应该以监管促发展。在功能监管上,应形成审慎监管、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监管上,则亟须建立监管的是P2P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谢平指出。
作为《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课题主持人,谢平近日在博鳌亚洲论坛2014年年会上做出上述表述。该报告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等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监管要小心翼翼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型金融业态,不对其实施监管可能会带来较大风险,但对其实施严格监管又可能扼杀其创新发展能力。
同在博鳌亚洲论坛2014年年会上,中国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指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应该做好四个方面工作:一是适度监管,制定基本规则,避免不公平、不平等竞争;二是分类监管,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不同类型的划分;三是协同监管,减少监管的套利;四是创新监管,用互联网技术提高监管有效性。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张维迎也表示,过度监管会扼杀创新,尤其是新事物处于初级阶段时。因此,政府过早制定监管规则,可能会扼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活动形式,在含有传统金融基因的同时,也表现出其独有的特征,因此不能通过原有的监管法规条文以及现在的监管思路进行规范。”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吴卫星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吴卫星建议,央行和银监会等政府部门应该一定程度地参考过去对于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监管经验,同时也要适时的考虑互联网金融的独特之处,在不抹杀其灵活、高效、富有创造力的特征的同时,能有效地规范行业参与者的行为,创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
“互联网金融协会”呼之欲出
近日,有消息称,央行牵头组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复。该协会由央行条法司牵头筹建,旨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自律管理。目前,该协会正上报民政部批筹。在此之前,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下设的专委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已经成立,这是属于一级协会下设的二级分部。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宗良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全国性行业协会属于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发挥自律管理作用,有利于推动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规则,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稳定地发展。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全国性一级协会,直接由央行分管,不隶属于某个协会,这体现了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高度重视。通过建立互联网行业协会,有利于形成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行的多层次监管体系,体现了主管部门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同时,进行适度监管防范风险的理念。
吴卫星表示,本次即将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是一级协会,有更高的级别。相对于前者,互联网金融协会涉及的面更广,邀请了基金公司等更多传统金融业机构加入,为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金融的共同协调发展提供了一个协商平台。
“结合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态势,互联网金融协会被批准成立在某种程度上是中央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再次认可,同时也表明中央意识到金融创新监管的复杂性。”吴卫星表示,协会作为一个协商平台,可以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同阶段,在配套的具体监管政策还没有推出来之前,能够通过行业自律,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规避大的风险。
“同时,在相关监管政策的推出过程中和推出之后的执行过程中,协会能够让各方充分表述意见,使得政策的推出和实施更为合理和有效。”吴卫星强调。
一行三会的“新工种”
“对于监管职能的边界,可以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协会这个自律平台的作用,将其作为缓冲,再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调整行业监管的底线原则,进而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叠,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细分还应考虑实际的市场操作,不宜采用‘一刀切’的粗放方式。”吴卫星指出。
在监管层面,除了成立全国性的一级协会,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也在加紧制定中。据悉,由央行牵头,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等多个部委正在加紧制定一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办法。
“对P2P网络借贷平台,银监会将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承担相关监管研究工作。”阎庆民透露。
同时,今年3月份以来,央行密集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等相关政策文件。
宗良建议,在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下,应根据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事业务的性质进行分业监管,对于类似于存款型金融机构的主体,应归银监会监管;证券性质主体则应纳入证监会的监管体系之下。
“应同时加强各监管主体的协调与沟通,推进监管联席制度的建立,未来应向功能型监管模式发展;推进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行业自律机构,形成多层次的行业监管体系。”宗良补充说。
“无论如何划分,互联网金融仍旧是整个金融系统的一部分。互联网金融仍然依赖于传统商业银行等资金账户和支付体系。”吴卫星表示,若越过这一“藩篱”,互联网金融可能将显著破坏金融体系稳定性,并造成诸多问题。以第三方支付为例,其逐渐脱离银行体系的趋势,就很可能因资金划转的不透明引发洗钱等一系列问题。
吴卫星建议,一方面以央行牵头进行多方合作监管。央行作为核心,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起到统筹协调的作用,同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宜设立专门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细分领域如众筹平台、第三方支付分头监管。
可学习美国两点经验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正在建设过程中。吴卫星表示,有关部门在呵护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应尽快采取积极监管措施,保证其健康有序发展,并在发展过程中实施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举。
吴卫星建议,首先需要明确监管体制和监管主体。其次,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建立行业自律体系。最后,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保护金融创新成果。
事实上,国外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互联网金融”这一名词,但国外依托互联网开展的金融业务起步较早,但各国监管思路差距也较大。据记者了解,以美国为例,其第三方支付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监管,而众筹平台则由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监管。2012年,美国通过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这一法案放开了众筹股权融资,降低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门槛。此外,英国在2011年成立的英国P2P金融协会在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和信贷CEO安晓博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众所周知,美国金融市场高度开放,管制程度低,利率市场化,金融市场对创新要求较高。尽管美国没有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概念,但是以互联网大数据为核心的金融创新形式早已蔓延。美国监管当局对待金融创新的监管方式:第一,给予足够长的观察期,以保护鼓励创新;第二,针对现有创新模式专门设计多项能够化解或弱化风险的配套制度,在不伤及创新的基础上引导其健康发展
“这两种方式都值得我国借鉴。”安晓博说。
可实施牌照制度
据宗良介绍,在监管模式上,美国和欧盟表现出比较明显的差异。美国金融监管制度体系较为完善,将第三方支付视为货币转移业务,监管的重点放在资金转移过程,奉行权力分散和相互制约,通过财政部货币监理署、美联储、联邦保险公司等多个部门实行功能性监管。
在美国,支付机构需取得州一级货币汇付牌照,沉淀资金不能用于贷款、投资等活动,且需接受联邦和州两级反洗钱监管。与美国的功能监管模式不同,欧盟监管基本为机构监管,支付机构如要从事金融业务,需申请相应牌照,接受与银行一样的监管。
“值得借鉴的做法有很多,如采用功能型监管,加强不同监管主体的沟通与协调。”宗良指出,互联网金融是指金融、非金融企业借助互联网开展的金融服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类似,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模式存在较高的同质性,主要包括:支付结算、网络融资、渠道业务、虚拟货币及其他。
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宗良建议,一是实行牌照制度,强化市场准入标准;二是实施功能监管,构建监管部际协调机制;三是完善法律法规建设,适应网络金融发展特征;四是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实现同类业务同一管理。
“既然我国相关部门已经明确市场化的改革思路,就应尽早立法保障互联网金融发展,推动金融市场化改革,盘活存量,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吴卫星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