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透支消費25.5萬元后,持卡人突然死亡。對此,銀行以持卡人違約未還款為由,將持卡人的法定繼承人告上法庭,要求歸本還息。日前,滁州市南譙區法院駁回了銀行追討利息的訴訟請求。
2010年3月,汪某(女)在中國銀行辦理了一張透支額度為26萬元的信用卡。信用卡申請表上規定,汪某非現金交易從交易記賬日至銀行規定的到期還款日止為免息還款期,該信用卡的免息還款期最長為59天。
2013年8月15日,汪某用該信用卡交易255000元。2013年9月26日,汪某遇害身亡。
截至銀行起訴日,汪某欠銀行本金254998元。2013年10月,中國銀行將汪某的法定繼承人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清償原告透支銀行本金254998元及利息9824.5元。
法院認為,汪某生前透支信用卡本金254998元的事實清楚,証據充分。被告作為汪某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對其債務進行清償。但對銀行要求“利息按照約定計算至還清為止”的訴求,法院認為,汪某身亡時未超過“信用卡的免息還款期最長為59天”的規定,且汪某透支信用卡后不久即意外身亡,非違約,因此銀行訴請利息的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在其繼承遺產范圍內支付銀行254998元,駁回銀行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