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看
张某于2013年10月底至12月21日期间,利用电脑在“58同城”发布招聘信息,招聘、组织于某等人冒用他人身份证在北京市的工行、农行、建行等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进行交易。
日前,张某、于某等因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被昌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3年10月起,张某通过网上搜索卖身份证信息,以50至80元的不等价格购买身份证,然后在网上发布办理银行卡兼职的信息,或者去北影厂门口招聘兼职以召集办卡人员,指使于某等兼职人员冒用他人身份证骗领银行卡。
随后,张某以普通银行卡每张30元,带U盾银行卡每张60-100元的价格进行回收,并将银行卡卖给网络上认识的下家,其目的据称为刷淘宝信誉。
检察官说法
昌平区检察院检察官邓丽萍、王红:《刑法》第177条规定,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案中,张某等人冒用他人身份证骗领信用卡,数量达30余张,已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
检察官提示,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一旦发现丢失,应立即挂失,这不仅是为了保护自己,也是尽最大可能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