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光大银行办企业“特殊信用卡”损害员工诚信,牵出行业内幕。月收入2、3千的几十名普通员工竟分别欠下百万级别的信用卡债务。背后发生了什么?经济之声记者最新调查了解到,江苏常州渔蒙家公司因为需要贷款3000万元,组织30名员工“以个人名义”到常州光大银行申办了“特殊信用卡”,但由于资金链断裂,如今,30名员工不仅都欠下银行近70万的债务,信用记录还受到了影响。
源起:企业为贷款 劝员工办卡
董晓丹去年还是渔蒙家公司的员工,每月工资只有3000多元,但去年6月24号的那场会议,让他开始了“百万负翁”的噩梦,这个“负”是负数的负。
董晓丹:我们公司当时开会的时候,说是什么采购卡。当时有三个光大银行工作人员在这里面,他们跟我说,没关系,而且说这个不需要我们承担什么责任,他们说这是以公司做的抵押,手把手还教着我们怎么填。
记者:当时跟你们说要办一个叫采购卡的东西,是帮公司办?
董晓丹:对对,我们公司不是加盟店么,就是以别的加盟店的理由,然后我们的身份就是店长,其实我们都没去过那个店,压根跟那个店都不清楚,也都是他们弄得假的东西。
从员工们稀里糊涂的填写表格开始,他们平静的生活就此打破了。时任渔蒙家公司办公室主任的孟磊在今年买房贷款时就遭遇了尴尬。
孟磊:企业讲,这跟你们个人一点关系都没有的,是企业行为,这款是企业借的,你们就是代表企业,履行个职务职能。今年3月办理贷款,说你现在有一个大额的信用卡,现在处于负债状态,不给办。当时非常纠结,真是死的心都有。
探究:“采购卡”到底是贷款还是信用卡?
记者了解到,员工只知道他们是以个人名义为企业贷了款、公司给他们还,但对这样的贷款方式是什么性质、是否合规合法、是否会影响到自己未来的生活和诚信记录一无所知,一旦出了事才追悔莫及;而企业和银行不仅隐瞒了细节,还用听起来合理的说辞,一步步引导他们去办了卡。
那么这种卡到底是什么性质?企业为什么会有这种“办卡贷款”的冲动?具体操作细节是怎样的?
时任渔蒙家的财务经理姚雪亚告诉记者,企业之所以选择以员工个人名义为企业“办卡贷款”,是因为这种贷款利率相对较低、审批简单。
姚雪亚:它这个不叫信用卡,是小微采购卡,因为你提供资产抵押办的肯定是贷款啊!正常的银行的贷款一般要9点几,要上浮么,它这个才6点几。而且它新的业务,审批简单,各个流程都比较快的。
那么,这个所谓的“小微采购卡”真的只是像姚雪亚所说的那样,是贷款而不是信用卡业务吗?记者拨通了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的电话。
客服:这个就叫采购卡,不是小微采购卡,属于个人卡,是信用卡。
记者:它不算是贷款的范畴是吧?
客服:不是的。
客服人员说,光大银行的采购卡属于个人信用卡范畴,但如果需要申请,则要有企业进行担保。
客服:如果您需要申请的话,这需要核心企业与经销商签署担保承诺函,银行与经销商签订申请表,或者银行与核心企业签署担保合作协议,手续齐全之后,由分行上报资料,总行予以审批授信。
也就是说,申请“采购卡”,需要有申请人、申请人企业、经销商、银行至少4个主体同时存在。这也就合理解释了,为什么这30名渔蒙家员工在填写表格的同时,还被证明文件赋予了不同分店、加盟店的店长或厨师长的角色。有了员工作为申请人、分店加盟店作为申请人企业,渔蒙家总公司就自然而然成为了“经销商”。
追问:银行为什么能够批复百万额度?
如果按照光大银行客服给出的申请流程,在银行核发卡片后,信用卡的使用权应该由申请人,也就是这30名员工所有。但为什么渔蒙家总公司却可以不动声色的将每位员工名下“个人卡”中的100万元转走并使用呢?这其中似乎就可能存在“暗箱操作”的空间了。
说到这里,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值得关注。那就是从银行的角度来说,信用卡的申请审核是非常严格的,但为什么这30个人以个人名义申请,却都能够如此顺利地拿到100万的授信额度呢?这里面有什么玄机?
一位银行业内人士向记者道出了其中的门道,那就是授信额度的多少,关键还是支行行长说了算,即使出问题,责任也比较轻。
业内人士:支行行长写推荐函,或是主管行长签个字。如果出现坏账,这个支行行长是会承担责任的,但是这个责任只是相对的,只是审查不严的责任。有可能按照正常标准来说,只能给你批50万,但行长给你签个字,就能解决(100万)。
这位业内人士说,光大银行地方分行这样做,是因为它既可以完成放贷任务,也可以将可能出现的坏账风险转嫁给总行的信用卡中心。这对地方分行的业绩考核十分有利,但纵观全局,却给银行资金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业内人士:任何一家银行都不会轻易给小微企业放贷款,因为风险非常高。而信用卡是信用卡中心的事,不是银行的坏帐,不影响银行的资产负债。
律师观点:以员工个人贷款名义为企业贷款,涉及怎样的法律问题?
北京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光昱说:劳动者没有义务替公司进行财产担保和贷款,这样做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李光昱:公司和员工之间是一种简单的劳动雇佣关系,作为劳动者,没有义务替公司进行财产的担保、贷款。这件事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因为企业的贷款和个人的贷款是不一样的,用个人贷款的名义给企业贷款,可能构成欺骗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的罪行。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这样表示。
邱宝昌:我认为责任应该由公司和银行共同承担,个人是被蒙蔽、不知情,而让他蒙受了信用的损失、财产的损失,单位说了,因为你这其中有一个合同关系,如果认定非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是无效的。
光大银行卷入“特殊信用卡”丑闻
2013-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