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先生称,6年前单位拿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帮我办了一张银行卡,因为单位往卡上打了1000元工资,我随后便从卡上提取了1000元,然后忘了这件事。结果现在银行通知称,我欠了银行1000元,要我还款,如果不按期还款,将继续产生滞纳金。
我现在才知道,我们单位是一家外地公司的在长分公司,单位拿了我们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给总公司,总公司在它所在地的银行为我们办理了银行卡,而这张银行卡并不是储蓄卡,是张信用卡。
我6年前在长沙的银行提取了信用卡上的1000元,因为是异地提取现金,银行收取了10元的手续费,也没有向我催过款,然而6年后,这10元的手续费产生了滞纳金,变成了1000元。我找到单位,单位称概不负责。难道我得自己承担这笔损失吗?
对此,长沙廖格平律师答复: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公民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通俗来说就是,如果你委托单位帮你办理信用卡业务,你要对信用卡开户后产生的责任包括欠费等负责,但是你如果没有委托单位帮你办理信用卡的开户,而且事后你对单位帮你办理信用卡的行为也不追认,那么单位应当对它擅自帮你办理信用卡开户的行为负责。
而且银行在为单位办理你的信用卡时,应当审查你给单位的委托手续和代理权限,如果银行在没有你的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办理你的信用卡,银行是存在一定责任的。同时,你如果拿到银行卡,银行卡上明示了是信用卡,你自己应及时向银行方面了解情况,对银行提出注销信用卡的要求。因此,你的损失可以考虑找单位和银行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