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3日22时许,曲靖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在嵩待高速会泽县打鹰山查缉点公开查缉时,从一辆昆明开往成都的客车上查获秦臻、贺志勇,从二人随身携带的棕色行旅箱内查获信用卡978张,这些卡均系冒用他人的身份证领取的银行卡,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等,涉及全国多个省市。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近日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起诉的秦臻、贺志勇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一案,经会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秦臻、贺志勇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978张,数量巨大,二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随着我国信用卡产业的高速发展,各类信用卡犯罪日趋严重,信用卡联网通用的特征使得信用卡犯罪牵涉多家银行、多个地域,导致侦破难度加大。
为加大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力度,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信用卡作出立法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增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高法、最高检解释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属数量较大;50张以上的,属数量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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