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林某在支付宝网站注册,用当时使用的手机号码绑定了支付宝账户与银行卡账户。2011年,林某弃用了该手机号码,但没有取消这些绑定。不久后杨某购买了这个手机号码。
2013年,杨某打算用这个手机号码申请支付宝账户,发现该号码已经绑定了一个支付宝账户。杨某通过找回密码的功能,盗走林某绑定支付宝账户的两张银行卡内的现金1.2万余元。
林某发现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检察机关考虑到杨某案发后全部退还赃款,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时年龄较小,因此酌情对杨某不予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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