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现在来详细介绍信用卡征信,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征信就是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其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一种活动,它为专业化的授信机构提供了一个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征信记录了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这些行为将影响个人未来的经济活动,这些行为体现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就是人们常说的“信用记录”。目前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项法律法规为征信业务活动提供直接依据。国务院法制办2009年10月全文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就征信管理条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信-简介
征信活动的产生源于信用交易的产生和发展。信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包括货币借贷和商品赊销等形式,如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等。现代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作为特定的经济交易行为,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信用本质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即授信者(债权人)相信受信者(债务人)具有偿还能力,而同意受信者所作的未来偿还的承诺。但当商品经济高度发达,信用交易的范围日益广泛时,特别是当信用交易扩散至全国、全球时,信用交易的一方想要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就会极为困难。此时,了解市场交易主体的资信就成为—种需求,征信活动也应运而生。可见,征信实际上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发展的,是为信用活动提供的信用信息服务。
征信在中国是个古老的词汇,《左传》中就有“君子之言,信而有征”的说法,意思是说一个人说话是否算数,是可以得到验证的。随着现代征信系统的发展,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有了除居民身份证外又一个“经济身份证”,也就是个人信用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成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经为全国1300多万户企业和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这也就是说,这些企业和个人从事经济金融活动的信用状况将被记录到“经济身份证”上,成为与本企业(本人)永远相伴的档案。如果逾期还贷或有其他违反合同的规定,那么“经济身份证”将被抹上灰色的一笔,今后向银行申请贷款就可能面临更加谨慎和挑剔的目光。
征信能够从制度上约束企业和个人行为,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而我国自古以来就崇尚诚实守信这一美德,并通过道德意义上的批判促进诚信观念的形成。诚信是一种社会公德,一种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
诚实守信对企业和个人都是不可或缺的美德。曾经雄踞华夏商业数百年之久的晋商和徽商能够崛起称雄,一个核心就是树立了“诚信为本”的商业理念。
征信-原由
如果向银行借钱,那么银行就需要了解您是谁;需要判断您是否能按时还钱;以前是否借过钱,是不是有过借钱不还的记录等。征信出现前,您要向银行提供一系列的证明材料:单位证明工资证明等;银行的信贷员也要打电话给您单位上门拜访。两星期甚至更长的时间后,银行才会告诉您是否给您借钱。真是银行累,您也烦,借钱可真够麻烦的。
征信的出现让银行了解您信用状况的方式变简单:他们把各自掌握的关于您的信用信息交给一个专门的机构汇总,由这个专门的机构给您建立一个 信用档案(即个人信用报告),再提供给各家银行使用。这种银行之间通过第三方机构共享信用信息的活动就是征信,为的是提高效率,节省时间,快点儿给您办事。有了征信机构的介入,有了信用报告,您再向银行借钱时,银行信贷员征得您的同意后,可以查查您的信用报告,再花点时间重点核实一些问题,便会很快告诉您银行是否提供给您借款。银行省事,您省心。在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建立您的“信用档案”,并为各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专门机构。
征信-好处
1.节省时间。银行需要了解的很多信息都在您的信用报告里了,所以就不用再花那么多时间去调查核实您在借款申请表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了。所以,征信的第一个好处就是给您节省时间,帮您更快速地获得借款。
2.借款便利。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如果您的信用报告反映您是一个按时还款、认真履约的人,银行肯定喜欢您,不但能提供贷款、信用卡等信贷服务,还可能在金额、利率上给予优惠。
3.信用提醒。如果信用报告中记载您曾经借钱不还,银行在考虑是否给您提供贷款时必然要慎重对待。银行极有可能让您提供抵押、担保,或降低贷款额度,或提高贷款利率,或者拒绝给您贷款。如果信用报告中反映您已经借了很多钱,银行也会很慎重,担心您负债过多难以承担,可能会拒绝再给您提供贷款。由此提醒您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自觉积累自己的信用财富。
4.公平信贷。征信对您还有一大好处是,帮助您获得更公平的信贷机会。征信中心提供给银行的是您信用历史的客观记录,让事实说话,减少了信贷员的主观感受个人情绪等因素对您贷款信用卡申请结果的影响,让您得到更公平的信贷机会。
征信-意义
中国的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成熟,各种法律法规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应运而生,但征信立法工作仍然滞后,《条例》的出台将填补中国征信立法的空白,而且对于推动中国征信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网民提出,《征信管理条例》一旦立法通过,其内容和规定就可成为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这表明我国征信立法进入了快车道。
中国征信法律制度建设已有时日,但距离建立统一的征信法律体系仍任重道远。现有的征信规定多为规章、地方法规,呈部门、地区分割之势,与市场经济对统一市场的内在要求相悖,加之现有的规定本身也不乏需要完善之处,所以,在着眼尽快制定统一的征信法律或行政法规长期目标下,此次《征信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对推动整个中国的信用进步,乃至中国经济长远的发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尚不成熟的中国征信行业而言,加快立法进程,加强对征信业的有效管理,是确保征信业和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通过立法要求各商业银行及其他信用信息提供者在向征信机构报告企业或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时,应提前通知企业或个人,以保证征信信息的准确性。这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征信程序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对减少事后社会成本,包括诉讼成本,不无裨益。银行作为经营者应该承担起更多的提醒信用风险的社会责任,在将不良记录提供给征信系统前,应该建立善意确认制度,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当事人,给当事人提供异议和申辩的机会与渠道。
征信-分类
征信来源
1、按业务模式可分为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两类
企业征信主要是收集企业信用信息、生产企业信用产品的机构;个人征信主要是收集个人信用信息、生产个人信用产品的机构。有些国家这两种业务类型由一个机构完成,也有的国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分别完成,或者在一个国家内既有单独从事个人征信的机构,也有从事个人和企业两种征信业务类型的机构,一般都不加以限制,由征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美国的征信机构主要有三种业务模式:
(1)资本市场信用评估机构,其评估对象为股票、债券和大型基建项目;
(2)商业市场评估机构,也称为企业征信服务公司,其评估对象为各类大中小企业;
(3)个人消费市场评估机梅,其征信对象为消费者个人。
2、按服务对象可分为信贷征信、商业征信、雇佣征信以及其他征信
信贷征信主要服务对象是金融机构,为信贷决策提供支持;商业征信主要服务对象是批发商或零售商,为赊销决策提供支持;雇用征信主要服务对象是雇主,为雇主用人决策提供支持;另外,还有其他一些征信活动,诸如市场调查,债权处理,动产、不动产鉴定等。各类不同服务对象的征信业务,有的是由一个机构来完成,有的是在围绕具有数据库征信机构上下游的独立企业内来完成。
3、按征信范围可分为区域征信、国内征信、跨国征信等
区域征信一般规模较小,只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提供征信服务,这种模式一般在征信业刚起步的国家存在较多,征信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大都走向兼并或专业细分,真正意义上的区域征信随之逐步消失;国内征信是目前世界范围内最多的机构形式之一,尤其是近年来开设征信机构的国家普遍采取这种形式;跨国征信这几年正在迅速崛起,此类征信之所以能够在近年得以快速发展,主要有内在和外在两方面原因:内在原因是西方国家一些老牌征信机构为了拓展自己的业务,采用多种形式(如设立子公司、合作、参股、提供技术支持、设立办事处等)向其他国家渗透;外在原因主要是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经济互相渗透,互相融合,跨国经济实体越来越多,跨国征信业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为了适应这种发展趋势,跨国征信这种机构形式也必然越来越多。但由于每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法律体系、文化背景不同,跨国征信的发展也受到一定的制约。
征信-企业
企业征信最早产生于美国,是从债券评级开始的。穆迪公司的创始人约翰.穆迪首次建立了衡量债券倒债风险的体系,并按照倒债风险确定债券等级。此后,企业征信在美国投资界风行,1918年,美国政府规定,凡是外国政府在美国发行债券的,发行前必须取得评级结果。
企业征信在美国的历史和金融发展史上证明是成功的,世界各国也都借鉴美国的经验,相继建起本国的评估机构。穆迪和标准普尔公司已成为全球性的评估机构,其确定的级别在许多国家都是通用的,有权威的。在中国,企业征信基本上是于1987年与企业发行债券同步产生的。但受制于发育尚不成熟的金融市场,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
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成型阶段。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又是风险经济,在市场经济下,规避风险、严守信用、确保经济交往中的各种契约关系的如期履行,是整个经济体系正常运行的基本前提。市场经济越发达,各种经济活动的信用关系就越复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和完善企业的企业征信和社会监调体系,以保证各种信用关系的健康发展及整个市场经济体常运行,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征信-法规
征信法规是规范征信活动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各国经验看,完整的征信法规体系一般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关于征信业管理的法规,其调整对象是征信机构和全社会的征信活动,主要目的是依法规范征信机构运行及其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经济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另一部分是关于政务、企业信息披露及个人隐私保护的法规,其调整对象是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主要目的是提高信息透明度、实现信息共享,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害。
与此相比,尽管央行推进征信立法进程对促进中国征信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法律的缺失仍然是制约中国征信系统发展的最大问题。尤其是近年来,中国在征信领域的建设取得了快速进展,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顺利建成,截至2007年底,企业征信系统收录的企业及其他组织数量已经达到1331万家,与全国联网运行初期相比增加116万家,共开通查询用户11.8万个,日均查询量达8.1万次;个人征信系统收录的自然人数已经达到5.9亿人,与全国联网运行初期相比增加3600万人,共开通查询用户10.4万个,日均查询量单日最高查询量已近80万次。与此同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采集的范围和信息服务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目前信息采集范围已拓宽至企业参保信息、电信缴费信息、法院诉讼判决信息和执行信息、企业住房公积金缴费信息以及企业环保信息等等。
在此形势下,中国征信活动的不断扩大和深入,使加强和推进中国征信法规建设和制度建设的迫切性日益凸显。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中国的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成熟,各种法律法规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应运而生,但征信立法工作仍然滞后。主要表现为:尽管中国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诚信守法的法律原则,在《刑法》中规定了对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处罚,但缺少与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特别是《信贷征信管理条例》还没有出台;实际操作中大都按照部门规章来运行,立法层次还不够高;另外,对于现有的信用中介、评级公司等征信企业无完备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约束,对其经营行为,也无促使其发展的制度框架,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制约了征信活动的开展。
征信-查询
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目的是方便社会公众,为社会各界提供服务,但在实际查询中却出现了让人费解的现象:部分基层银行类金融机构由于查询麻烦又不能收费,有的怕承担责任,以需要领导签字审批或以网络不通不能查询为由推诿,更有甚者以没有查询权限将查询者拒之门外。有网民提出,作为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者,基层人民银行县级支行没有查询权限和查询端口,面对查询者只能束手无策。
个人失信由多种原因造成,除了确凿的恶意失信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疏忽导致的不良信用。很多人对“征信”这个词还很陌生,一个疏忽就会“失信”。加之银行工作人员在推销信用卡时,往往大谈其种种好处,对客户的义务和违约后果语焉不详,导致客户对逾期还款带来的信用污点没有足够重视。此外,一些客观因素也会导致失信行为的发生,如当事人的还款账号因银行系统升级发生变更。有网民指出,个人征信记录中的负面信息在国外会被保存7年,而企业和个人破产记录保留10年。但在中国,对于个人征信记录中的负面信息应保留多长时间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个人征信系统操作规程规定,基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立即转交征信服务中心,再转至相应的商业银行协查,经过查询核实回复给征信服务中心,再返回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然后通知申请人。该过程环节多,加上商业银行在协查中大多存在超期现象,造成异议申请处理时间过长。
征信-《征信管理条例》
2009年10月12日,已经酝酿了7年的《征信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终于揭开面纱。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对于个人信用污点记录的保留时长进行明确,即信用不良记录5年之后将不再公布,犯罪记录公开的时效则为7年。
意见稿旨在保护征信活动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同时还提出禁止征信机构搜集民族、疾病、收入、纳税等5种个人信息。业内人士认为,意见稿的进步在于明确了不良信用记录保留期限,但没有提出如何解决个人因非主观意愿造成的失信记录。
有些不良信用记录并非当事人主观意愿所为,比如银行系统故障、被他人冒用身份恶意盗刷信用卡等,由于这些原因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会让当事人觉得很冤枉,这类不良信用记录可以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