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宝山检察院受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一男子使用捡来的信用卡取现1.2万元,后主动自首被判处缓刑。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11月3日下午17点30分左右,刘某在宝山区顾新路一家饭店请朋友吃饭,因为发现身边携带的现金不够,刘某就到饭店旁边的ATM机排队取款。然而轮到他取款时,刘某发现排在他前面的女子忘了把信用卡取出来。眼见“财运”送上门,喝了不少酒的刘某头脑一热,用这张遗忘在取款机里的信用卡连取4次款,一共提取了1.2万元。回家后的刘某酒劲渐渐过去,头脑渐渐清醒,他越想越觉得害怕和不安。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他找到自己的连襟小李,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告诉了他,并把1.2万元交给小李,嘱咐他如果失主找来,就由小李出面把钱还回去。不久,小李在刘某取款的ATM机旁见到丢失信用卡的刘女士张贴的寻卡启事,上面留有刘女士的电话。小李就给刘女士打了电话,并上门归还了所有钱款。2012年12月4日,刘某至宝山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并对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有自首情节,且退还了全部赃款,刘某最终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对此,检察官提醒大家,如果拾得信用卡,应尽快交还失主,切勿象刘某一样心生贪念,趁机取款,否则非但贪不着“横财”,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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