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废除信用卡“全额计息”的愿望再度落空。
2012年年底,山东律师王新亮就“废除信用卡全额罚息”致信银监会,将信用卡“全额计息”讨论推到风口浪尖。
2013年2月8日,银监会书面回复王新亮称,“全额计息”争议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全额还款”是“享受免息期”的必要前提条件”存在不同理解,将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推进包括信用卡计息规则在内的相关法规的制定完善工作。
“银监会的这一回复其实意味着并不支持废除信用卡全额计息。”王新亮说。
信用卡“全额计息”争议多年,却一直无法废除。“对银行而言,获得逾期利息固然是重要因素,但不是全部原因。作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信用非常重要,既然约定了到期全额还款,就不应该只还部分金额。银行坚持全额计息主要是为了警醒持卡人,规避欠款风险。”一国有大行的信用卡中心人士表示。
信用卡“全额计息”惹争议
2012年11月,西安一位信用卡持卡人王某在某股份制银行透支11万元、5年后要还44万元的消息引起社会关注。当年11月5日,王新亮写了第一封致银监会主席尚福林的公开信,认为信用卡已还款部分属于已履行的义务,不应当将已还款部分还计入全部款项内计收利息,此行为是一种显失公平的行为,属于霸王条款。
2013年2月8日,银监会在回函中表示,根据现行计息政策,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是有条件的信用卡欠款利息优惠政策。也就是说,信用卡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透支消费时,银行即开始垫付相应的消费资金,并按照规定的利率标准开始计息。截至最迟还款日,持卡人未全额还款的,银行则不再提供免息优惠。
一股份制银行信用卡中心人士进一步表示:“正如银监会所说,不存在全额罚息的说法。按照计息政策,分为全额计息和部分计息,这两种方式都是得到银监会认可的。我们采用的是全额计息。对此消费者有选择权,可自行选择银行。但我们认为,对消费者最重要的不是信用卡采用哪种计息方式,而是消费的便利性,毕竟部分金额逾期还款不是普遍现象。”
据了解,目前只有工商银行信用卡从2009年起采取部分计息的方式,而工商银行信用卡也得以占据半壁江山。
根据2011年各大银行的年报统计,在16家全国性商业银行中,有11家信用卡发卡量在1000万张以上。工商银行的发卡量远超同行,2011年年末发卡量达到7065万张,比2010年年末增加699万张。遥遥领先招商银行的3961万张,其他4家国有银行更是不足工行发卡量的半数。
银行难舍罚息“蛋糕”
多数银行之所以拒绝跟进工商银行的做法,宁愿失去部分市场份额,也要坚持全额计息,正是因为其中的利润空间。
某银行信用卡部负责人对媒体称,根据估算,该行采用全额计息和按未清偿部分计息两种算法的利息差10%,别的银行差额可能更大。
据了解,年费、利息收入和商户回佣构成了信用卡收入的主要来源。年费是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但目前我国信用卡的年费收入可以忽略;利息收入主要是指循环授信利息收入,在我国循环授信利息的收取办法是在持卡人逾期、未全额还款情况下,按透支利率每天0.05%的复利收取透支利息;非利息收入主要包括商户回佣、分期付款手续费、逾期手续费、预借现金费及其他增值业务手续费等,目前商户的回佣比例占主要地位。
信用卡作为零售银行的一块业务,利息是其重要的收入来源。且不说利滚利和滞纳金,仅18.25%的透支年息,就远远高于普通贷款利率。
据银行业内人士透露:“事实上,银行并不喜欢持卡人逾期还款,虽能赚取一定的利息,但是同样也承担着更多风险。”
2月20日,央行发布《2012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坏账)呈大幅增长态势,去年坏账总额达到146.59亿元,同比增长32.9%。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银行业协会2013年2月7日已修订发布了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修订版),并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目前,不少银行已按照要求提供了容差服务和容时服务,即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至少3天,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时,应当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如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且在到期还款日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至少为等值人民币10元)时,应当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
“当有的银行不遵守自律公约所规定的条款时,中国银行业协会是无能为力的,那么该自律公约所修订的对消费者有力的条款就难以得到贯彻实施。”王新亮建议银监会出台新的规定或者修改2011年出台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将中国银行业协会所规定的以上对消费者很有利并能有效整顿或改善信用卡全额罚息的内容,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赋予各银行法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