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购买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假冒中油员工申领29张信用卡,大肆刷卡消费27万元。1月4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西固男子张某等4人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以2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0年初,34岁的西固区男子张某从一些不法商贩手中购买了牛某等20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将这些人“包装”成中油销售平遥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的员工,伪造了工资证明、介绍信和单位公章后,找来朋友孙某,让孙某以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信用卡。2010年3月,张某、孙某假冒邓某等25人的名义,使用伪造的中油销售平遥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工作证及工资证明,从银行骗领信用卡25张,并于2010年3月至12月刷卡消费共计25.6万余元。
随后,曾帮助张某利用他人身份虚假申请信用卡恶意消费的28岁的临夏人陈某,找来好友贾某共谋后,以同样的方式,于2010年9月假冒宋某等4人名义,使用伪造的中油销售平遥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工作证及工资证明,从银行骗领信用卡4张,于2010年9月至12月刷卡消费共计约1.4万元。2011年8月,银行多次催缴欠款无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1年8月,随着张某的落网,陈某等3人相继被警方逮捕。归案后,4人所涉及的赃款全部退还。
庭审现场,张某等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请求得到法庭的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孙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量巨大,并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两罪并罚分别判处张某、孙某有期徒刑4年,并各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陈某、贾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院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各处以罚金2万元。
冒领29张信用卡 恶意消费27万
201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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