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女士系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因工作性质需经常在外消费。2011年12月,她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这样,无论是因公招待客户,还是自家购物消费方便多了。2012年5月11日,于女士去一家商场购物刷卡时,发现卡内缺失39万余元,几乎同时,她的手机来信显示,该39万余元被他人两次盗刷消费掉。于女士当即报警,经公安部门调查,39万余元被盗刷款系在南方某市当地消费。显然,于女士所用的信用卡已被复制并盗刷。
在暂时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于女士找到信用卡所在银行,要求银行承担被盗刷而丢失的39万余元钱。于女士强调自己所办理的信用卡从未离身,39万余元被盗刷时间段内,自己并未在刷卡地城市,更谈不上刷卡;自己从办卡那天起一直精心保管信用卡及密码,从未泄露给他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与责任。可银行则认为,是于女士在消费过程中,因自己不够小心谨慎,导致其信用卡被他人复制,密码被窃取,银行以自己没有过错和责任为由拒绝了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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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资料显示,广东省高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态度是“银行未识别克隆卡应承当不少于50%的责任;对设置了密码的银行卡,持卡人对密码泄露无过错的,对账户内资金损失一般不承担责任;对密码泄露有过错的,一般在5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未设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交易的,发卡行如在办卡过程中履行了不设密码后果和风险的提示义务,持卡人需承担不超过资金损失50%的责任。”
那么于女士的巨额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使用信用卡最好设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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