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安银行信用卡“灵用金”分期付款业务,是指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为满足自身消费需求,通过我行信用卡灵用金业务申请渠道(含客服渠道、电销渠道、网上银行渠道、口袋银行APP渠道及其它自助渠道等),一次性在平安银行信用卡信用额度(含信用卡固定额度和临时额度)内按一定比例透支取现,分期偿还本金及一定数额手续费。
2、持卡人申请“灵用金”,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并依据本行相关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该申请。该申请一经我行核准,持卡人不得更改或撤销该申请。
3、“灵用金”币种仅限于人民币,申请金额必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最低为2000元,单笔最高不得超过100000元,累计最高不超过信用卡信用额度(含信用卡固定额度及临时额度、不含溢缴款)的50%。
4、“灵用金”手续费分期收取,收费标准将依据持卡人实际用卡情况进行调整,具体费率表如下:
期数 | 每期手续费区间 |
3期 | [0.60%,0.99%] |
6期 | [0.62%,0.89%] |
12期 | [0.64%,0.83%] |
18期 | [0.64%,0.83%] |
24期 | [0.64%,0.83%] |
5、分期示例:
某持卡人申请“灵用金”5000元,假设该持卡人申请“灵用金”每期的手续费率如下(实际费率因持卡人实际用卡情况略有差异),则每期应偿还金额如下表:
分期总金额 | 分期期数 | 每期手续费率 | 首期应还金额 | 剩余每期应还金额 |
5000元 | 3期 | 0.90% | 1711.68 | 1711.66 |
6期 | 0.75% | 870.85 | 870.83 | |
12期 | 0.75% | 454.24 | 454.16 | |
18期 | 0.75% | 315.41 | 315.27 | |
24期 | 0.70% | 243.41 | 243.33 |
首期应还金额=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余数记入首期应还金额)+分期总金额×每期手续费率
剩余每期应还金额=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分期总金额×每期手续费率
6、“灵用金”首期分期金额及首期分期手续费会在成功办理“灵用金”业务的2个自然日内入账至客户信用卡账户,客户须根据平安信用卡每期账单在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将包含“灵用金”每期分期金额及分期手续费在内的账单欠款足额偿还,如超期未还或还款不足,则进行全额计息。
7、“灵用金”每期应还本金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本金金额计算精确到分位,不能整除的余数计入第一期应还本金金额。
8、持卡人已成功办理“灵用金”后,可拨打平安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11-2(白金至尊服务专线:4008895511-1),申请提前终止“灵用金”, 申请获批后,“灵用金”业务的全部剩余本金视为到期应付,并扣收剩余本金的3%手续费,计入当期信用卡账单(已入账手续费不退还),持卡人需要一次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