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信用卡交易分期付款
一、招商银行信用卡交易分期付款介绍
交易分期付款是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信用卡交易进行分期还款的理财功能,持卡人可以在交易发生之日至对应账单的账单日前一日之间,对某笔交易申请分期付款。
申请金额:每次申请的金额最低不低于人民币500元。申请分期的总金额须等于原交易金额的总和,不支持持卡人申请针对未出账单的单笔交易进行部分金额的分期。
申请时间:在交易发生之日至对应账单的账单日前一日之间。
申请方法:
1、网上银行申请
登录招商银行信用卡网上银行,选择“分期理财”页面,进入“账单分期”,输入分期金额,选择分期期数,系统立即审核,自动告知申请结果。
2、客服电话申请
拨打400-820-5555,完成身份验证后,按708转账单分期专线,告知您的分期金额和分期期数,系统立即审核,客服专员告知申请结果。
3、手机短信申请
申请时效内编辑短信“FQ#金额#期数”(例如需将未出账单中的1万元分10期偿还,则发送短信内容为:FQ#10000#10),将短信发送至1065795555(移动用户)或1065502010095555(联通用户),系统立即申请,发送短信告知申请结果。
分期期数及手续费率:
分期期数 |
3期 |
6期 |
10期 |
12期 |
费率 |
0.90% |
0.75% |
0.70% |
0.66% |
二、招商银行信用卡交易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如招商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招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第一条 声明事项
1、交易分期是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信用卡交易进行分期还款的理财功能。
2、本业务限本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仅持有商务卡、公务卡、采购卡、ANA担保卡或附属卡的持卡人无法申请。
3、持卡人登录本行信用卡网上银行或通过本行信用卡客服热线(含销售专线)或发送短信申请账单分期业务,则视同于持卡人接受该业务的所有条款。
4、为方便持卡人申请,本行提供根据客户需求定制的预约功能,当预约功能生效后,预约条件下发生的账单分期均视同于持卡人同意接受并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第二条 申请
1、 持卡人对未出账单的交易(账单日前一日和当日入账的交易除外)可以在交易发生之日至对应账单的账单日前一日之间申请分期,申请分期后两日内若商户未向我行结算,则分期申请自动取消。
2、对未出账单的交易申请分期,每次申请的金额最低不低于人民币500元。申请分期的总金额须等于原交易金额的总和,不支持持卡人申请针对未出账单的单笔交易进行部分金额的分期。
3、不能申请分期的交易有:预借现金交易、分期付款交易及各项费用(如年费、利息、滞纳金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美元账户交易和已申请用于购汇的人民币款项、房地产交易、预授权交易以及本行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其他交易。
4、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一经审核通过,则不能撤销,不能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
5、交易分期的申请是否通过,以本行信用卡中心综合评定结果为准。
第三条 使用、收费及还款
1、对未出账单的交易申请分期,目前仅支持分3期、6期、10期和12期。
2、手续费于账单分期业务办理成功后分期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分期每期手续费=分期本金总额×对应期数的每期手续费率,每期手续费最低收费额为人民币5元。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3、分期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总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逐月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余数计入最后一期。
4、持卡人办理账单分期成功后,分期金额将从分期后最近一期账单起列入账单,每期手续费与每期分期金额同时入账,并计入最低还款额中。如办理成功后持卡人未按时全部偿还当期剩余账单金额,将视为未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不享受消费交易的免息还款期待遇。
5、持卡人办理账单分期成功后,不会立即恢复信用额度,对应交易所占用的额度会随着每期还款而逐期恢复,直至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6、已成功办理账单分期业务的持卡人,若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该款项不会提前清偿下期账单分期应还本金和手续费。
7、交易分期业务的每期应还本金和分期手续费均不计算积分。
8、若持卡人需在还款期内整户注销信用卡,则已成功办理的交易分期业务中尚未偿还的分期余额及剩余未请款手续费须一次性清偿。
9、若持卡人要对已成功办理的交易分期业务提前清偿未偿还的分期款项,须致电本行信用卡中心客服热线进行申请,申请通过后须一次性还清未偿还的分期款项及剩余未请款手续费,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10、持卡人对消费交易进行退货处理时,已办理成功的账单分期业务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使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本行信用卡中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缴款延滞;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持卡人违反了本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或本行信用卡中心的相关规定等)确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账单分期业务时,持卡人的未付剩余分期金额及其他相应费用全部视为到期,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在无需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剩余分期金额、剩余手续费及其他相应费用,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 其他
1、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2、本业务条款及细则未尽事项依据《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招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有关规定处理。
3、后续账单分期业务如有调整,以招商银行信用卡网站最新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