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新闻《央视调查:多银行称无密码信用卡遭盗刷不予赔付》在网上疯传,消息来源于央视一期名为《信用卡缘何被盗刷》的真相调查,该新闻引发了诸多疑问——信用卡到底该不该设密码?不设密码的风险有多高?密码丢失的责任在谁?而这一系列问题的背后是发生频率越来越高的信用卡、储蓄卡被盗刷案件,密码丢失责任的判定成为这类案件的关键所在。
对此记者昨日及时跟进,专家称,相对而言信用卡设置密码的保障性和安全性更高,而对无密码信用卡遭盗刷是否赔付的问题,仍存在多方争议。此前,本报也独家推出过《克隆银行卡盗刷谁来买单?》的3·15特刊,专门针对银行储户人在国外卡被盗刷35万、银行卡一年未用却被盗刷11万等近期发生的储蓄卡盗刷事件,采访了相关专家。
信用卡不设密码凭签名消费被盗刷
【案例】
2011年12月中旬,在东莞出差的盛先生收到一条银行发来的信用卡消费1万元的提醒信息。由于信用卡一直带在身上,且自己没有进行消费,盛先生以为这是一条诈骗短信,没有太在意。但后来,盛先生确认了短信的确是银行发过来的,并即刻致电银行客服中心。经核查,该笔消费是在山西晋城一购物中心刷的1万元,恰恰是盛先生信用卡额度的上限。
“我那天就到了香港和东莞两个地方,连卡都没有用过,这张信用卡一直在身上从来没有丢失过。”盛先生觉得事情很不可思议。“我一直都是很守规矩用卡的,也从来没有把信用卡借给别人或者丢失过,平时消费的都是大商场大餐馆。”可是这样“安守本分”的用卡人在信用卡漏洞前面也守不住自己的财富,盛先生感到前所未有的不安全感。
据了解,盛先生的信用卡并没有设置密码,而是凭借信用卡签名的方式确认消费。按照信用卡相关规定,信用卡在未设置密码的情况下被盗刷,应该由银行或商家承担持卡人的经济损失。但事实上,正如央视《信用卡缘何被盗刷》报道中所讲的那样,银行方面并不会根据持卡人是否设置密码来承担相关责任。盛先生在索赔银行的过程中,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
当盛先生向银行咨询该笔盗刷该如何处理的时候被告知,被盗刷的金额已经挂在其账上,需要经过15个工作日的后续处理方能通知。此后,盛先生开始了漫长的等待。“我按照银行的指引到所在的广州市海珠区某派出所立案,接待的警员直接表示,这种案件很难追查到盗刷的犯罪人,而且大部分最后银行都没有为此 埋单 ,还是刷卡人自己背上这个信用卡磁条漏洞带来的损失”。
“我的信用卡是没有设置密码,如果按照签名核对的要求,被盗刷的那笔消费所留下的肯定不是本人的签名,收单银行应该负起责任。”盛先生认为,银行提供信用卡产品服务时,必须保障产品本身的安全性,在持卡人规范用卡的情况下,却依然由于信用卡磁条或者刷卡机具的不安全而导致资金失窃,这个责任应该由银行来承担。但到目前为止,银行都还未给盛先生答复。
“幸好我一直没有按银行的建议提高额度,不然损失更为惨重。”盛先生表示,虽然现在的盗刷金额不大,但他已经对信用卡安全完全失去了信心。
有密码信用卡遭盗刷仍存争议
【3·15报道跟进】
在本报的3·15特刊中,曾以《克隆银行卡盗刷谁来买单?》为题,报道了多位储蓄卡用户遭盗刷的事件,他们中有的已经获得判决结果,有的刚进入司法程序,还有人仍在坚持维权。
其中,李女士于2011年11月1日被盗刷11万元,而在盗刷前的一年时间内,她从未使用过该卡。案发当天,李女士就向当地公安报案,两个月后才由广州越秀法院正式立案,并于2月10日开庭。昨日,记者致电李女士获知,一审判决结果已经公布,李女士只能获得50%赔偿。“早就料到会有这种结果,法院似乎早就跟银行达成了共识。但我都一年没用卡,密码泄露的责任肯定不在我,所以我正在考虑是否进行上诉。”
殷先生是另一位被盗刷了35万的银行储户,他维权意识较强,到目前为止还未进入司法程序。他表示:“从已有的案件来看,只能获得50%赔偿的情况居多。但我希望通过大家的努力,一起维护消费者在这类案件中的权益。”
而据上述李女士透露,在银行卡盗刷案件中,密码丢失责任的认定是最关键的。“银行卡被盗刷要有两个条件,一是银行卡丢失或被复制,二是密码的泄露。”李女士分析道,在银行卡这方面,由于银行系统无法鉴别银行卡的真假,所以这方面的责任是由银行承担,法院对这一点也作出了认可。而在密码方面,银行一直咬定密码的丢失全在持卡人,而且举证责任也应该由持卡人承担。“在举证方面,消费者完全是弱势地位,举证责任应该由银行承担才对。”
无独有偶,被盗刷83万的童先生也面临举证的难题。童先生被盗刷的经历发生在2011年8月19日,由于金额较大,当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童先生的案件一审中,银行指出童先生曾委托他人办理银行卡业务,因此断定密码丢失的责任在童先生一方。童先生则强调,自己只在办理公事时,才委托公司的财务曹小姐代办业务,事毕之后就交回自己手中,除此之外,涉案卡一直是自己本人持有。
“在银行卡密码方面,持卡人和银行都持有。所以持卡人和银行持有的密码保的。”律师陈志华表示,义务的对等就决定责任的对等,密码一旦泄露,不能仅由持卡人举证,银行也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据了解,童先生的案件将于4月20日进行一审第二次开庭。而由于童先生的案件涉及金额较大,且有关密码泄露责任判定存在较大争议,因此该案件的判决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标杆意义。
“希望法院能够出台盗刷类案件的相关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这样才能让大家有据可依,而不是光银行说了算。”陈志华这样表示。他还提醒广大消费者,银行卡申办程序中隐藏了一条“霸王条款”。例如,在农行的借记卡章程中就有一条规定:“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借记卡,因卡片遗失或密码失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这明显是减轻自己责任、转嫁风险的格式条款。虽然持卡人签字了,但这种格式条款是与《合同法》相悖的,因而也是无效的。”陈志华指出,银行这样做可以吓唬到很多消费者,但从法律的角度看,消费者完全不用怕这类“霸王条款”。
双方无法举证多各打50大板
【判决惯例】
记者遍访近期盗刷案件受害者发现,虽然不同法院会有不同的判决,但总体来看,以持卡人获得银行50%赔偿的案例居多。而据监管部门人士透露,目前广东较多的一种做法也是如此,即在银行和客户都无提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银行和客户各承担50%的损失。律师陈志华也向记者罗列了目前银行卡盗刷案件最终判决的几种情况:
1.储户胜诉,获得100%补偿,这种情况的几率比较小。
首先,储户自己必须能够证明盗刷所使用的银行卡是假卡;其次,在银行和公安机关的共同调查下,能够证明银行卡密码被盗取是银行的过失。只有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储户才可能获得胜诉。
2.储户获得80%补偿。
这种情况往往只满足了第一个条件,但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密码被盗取的过失在于银行。若法院的态度向消费者倾斜,认为银行有条件、有机会、有能力,也有义务防范犯罪分子利用自助银行和ATM机犯罪,以确保金融管理秩序正常运转,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则储户获得80%补偿的可能性较大。
3.储户和银行各担责一半,储户获得50%补偿,这种情况最常见。
案件的具体情况其实和第2种情况的案件差不多,但由于法院的态度不同,所作出的判决也就有所不同。
4.储户败诉,获得0补偿。
储户既不能证明盗刷卡是假卡,在密码的问题上又无法获取有利证据,因此也就得不到任何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