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信用卡积分累计规则
1、积分计算办法
(1)积分均以分为单位。人民币消费1元得1分,境外消费1美元得7分;
(2)消费所产生的积分在银行记账日次日生效,每笔消费金额元以下的角分均按四舍五入计入积分。
2、对于以下费用和交易不计算积分
(1)信用卡年费、循环信用利息、预借现金的手续费及利息、逾期缴款所衍生的费用(如滞纳金、利息)、信用卡转账交易费用及依领用合约约定的其它各项费用;
(2)预借现金或者溢缴款领回交易;
(3)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支付的相关费用;
(4)通过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第三方平台的交易(即网关交易);
(5)低扣率、零扣率以及特殊类型的商户消费不计算积分,其中包括并不仅限于:
(6)其他宁波银行信用卡中心另行指定的项目;
(7)宁波银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对积分计分方式进行调整,以宁波银行网站公布为准,更改内容不再另行通知。
3、以下交易二元计一分:
4、持卡人因任何理由取消已进行的刷卡消费而全部或部分退回交易款项的,宁波银行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及消费时积分计算方法扣除已奖励的相应积分。
5、汇通信用卡积分按卡片单独计算,同一持卡人所持汇通信用卡可合并兑换(目前通过定点兑换和电话兑换可以实现合并兑换,其他方式暂不能合并兑换),本人积分不可转让给其他持卡人。
6、汇通信用卡附属卡消费同样计算积分,积分并入主卡消费积分,查询积分及兑换积分以主卡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