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来的东西可别随便用,如果捡到银行卡,一时贪心还冒用了,小心坐牢!越秀法院姚法官提醒您,冒用他人银行卡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切勿因一时贪念而冒用别人的信用卡。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何谓“冒用他人信用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列举: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在数额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需要提醒的是,即使事后全额退赃,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仅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而且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罚金最低为二万元,所以面对诱惑,切勿心生贪念,以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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