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规】
一、关于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次发布的《通知》着眼于落实《服务贸易协议》涉及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三项措施:
一是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可在内地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制权须由内地居民持有,具体要求按照内地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是担任合伙人的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内地居留不少于6个月。
三是取得内地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申请成为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时,已在港澳取得的审计工作经验等同于相等时间的内地审计工作经验。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调整。在调整表式同时,公告对表的填写说明也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三、关于营改增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
公告明确了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具体名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税务机关通过建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和利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这些信息对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五、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港澳投资企业通过商务部外商(港澳台侨)投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办理备案。
为推动内地与港澳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进一步提高内地与港澳的经贸交流与合作水平,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决定,制定了《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