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4日,谢某通过携程公司预订一酒店三间房,房费共计6039元。双方电话约定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信用卡使用类型为担保。8月17日,谢某致电携程要求取消订单,客服人员告知大酒店不同意取消。谢某遂致电工商银行要求拒付,工行客服人员表示卡未冻结,建议做挂失处理并与商户协商。8月24日谢某信用卡被扣划6039元。谢某认为工行在接到明确要求不付款情况下,擅自从信用卡扣款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利,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信用卡“无密扣款”是新类型银行卡业务,但当与持卡人原先约定的“消费凭密码”方式冲突时,负有事先告知客户的义务。工行和携程公司在未事先告知信用卡担保将进行“无密扣款”的情形下,扣划了谢某的款项,存在过错。
据此,上海二中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工行赔偿谢某损失人民币130.97元,携程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