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背景
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
该《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此举为“两高”依法惩治信用卡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进一步打击信用卡犯罪的一个重要举措。
近日,央行公布的《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报告显示,截至三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4.25亿元,比二季度增加16.52亿元,增长28.6%,同比增长126.5%;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的3.4%,比二季度增加0.3个百分点。
分析人士指出,坏账风险的提高与银行持续在信用卡市场“跑马圈地”有关。目前,不少银行依然通过提高信用卡的授信额度和扩大发卡规模来抢占市场。
观察·看点
看点之一: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即为恶意透支(及时还款息,恶意透支者免刑责)
看点之二: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者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看点之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1张以上信用卡信息构成犯罪
看点之四:恶意透支的量刑标准
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恶意透支”超过100万元的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即恶意透支者要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观察·案例
恶意透支30万父子双双落法网
今年10月下旬,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大队接到西安3家银行陆续报案,西安男子张德胜和儿子张斌持信用卡疯狂透支消费。经调查,2006年8月,张斌伙同其父先采取虚报收入的手段,骗取银行信任,在西安3家银行申办了信用卡。3年来,父子两人持信用卡在这3家银行共透支本息30余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和挥霍。其间,张斌多次更改在银行预留的电话号码,以达到逃避催缴的目的。张氏父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已被西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透支17万一男被判8年
据本报2009年8月24日报道:在西安一家保险公司工作的刘平月收入不过3000元。2007年5月至10月期间,他分别办了3家银行的信用卡,短短几个月,透支消费17.75万元。银行多次催欠,但他无力偿还。2008年底,3家发卡行先后向西安市公安局报案。后经法院终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刘平有期徒刑8年。
观察·声音
信用卡“恶意透支”发卡行难辞其咎
“银行发放信用卡因其携带方便,实用性强越来越受到市民的青睐,普及和推广是大势所趋,一方面明年经济继续回暖,产业结构调整,居民消费加大,人们对信用卡的使用只会增加不会减少。另一方面,银行为了扩大业务量恶性竞争,乱发信用卡,使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有了可乘之机,扰乱了金融秩序。”西部证券注册分析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金融行业研究专家韩实认为“两高”近日出台的《解释》很有必要非常及时。
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青少年法律志愿者郝升阳分析说,信用卡原本是银行、商家和消费者之间便捷的支付手段,因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商机,商家和银行所获利益均等,其利润比银行放贷要高得多。银行大量发放信用卡,导致了该消费的消费不该消费的也消费或超前消费,商家提前得到了收益。最终消费者要对自己的超前消费即信用卡透支埋单。
郝升阳认为,信用卡恶意透支,发卡银行也难辞其咎,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公众办理信用卡应符合一定的条件,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核。但现实中,由于很多银行以发卡量为考核目标,办卡几乎不设门槛,只要一张身份证即可,从而导致大量像学生群体这样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卡奴”加入其中。
银行应提高申办信用卡门槛
对于信用卡“透支”和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惩处,记者随机采访了部分西安市民,家住咸宁路的杨先生说,恶意透支,不但违法犯罪,还违背了做人的底线,不劳而获,贪图享受,不负责任,应予以严惩。对恶意透支银行应负责的说法,在西安某银行信贷部工作的马先生说,这一点他本人不能接受,银行发放信用卡的本意是好的,可惜被不怀好意的人利用了,恶意透支的责任在使用人,即犯罪嫌疑人,和银行无多大关系。但他表示银行应提高办理信用卡的门槛,对无经济偿还能力的人、信誉度不好的人不予发放。
今年刚大学毕业在某公司上班的小王,是标准的持卡族,记者采访时,他一下从钱包掏出了在6家银行办理各种信用卡8张。他说,以前只知道用卡借款使用方便,看了报纸和电视台的报道,现在知道,用卡借款透支使用,也要承担责任,以后一定慎重使用。
观察·点子
律师支招如何预防恶意透支
多年从事信用卡催讨业务的王洪律师说,第一、发卡单位要对持卡人的经济状况、偿还能力、个人信誉等进行了解,设定科学有效的资信评估指标,并随着形势的发展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将信用卡发放到真正讲信用的人手中。第二、及时提醒持卡人的透支情况,督促其尽快还款。第三、一旦发现有恶意透支的迹象,及时启动预防机制,对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的“恶意透支”者尽快报警,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只有这样才能预防“恶意透支”事件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记者观点
正本必须先清源
近日,“两高”联合下发了司法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其实,“恶意透支”入罪这一概念并不新鲜,《刑法》对此早有明确规定。以笔者愚见,本次“两高”的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则是理清了罪与罚的量刑边界,界定了催收的次数及拖延还款的最长时限,为具体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而细化的参照依据,这当是其主要意义所在。
但值得引起大家注意的是,该《解释》对持卡人“恶意透支”应该受到严惩给出明确规定,但对金融单位“恶意放卡”却看不到一丝惩罚的痕迹。在我们这个各种“卡”主宰生活的卡时代,这种惩戒告诉我们这样一个概念:一条河流只强调了对下游污染的重视,而对于上游污染源的追查却鲜有人问津。你说,这样的《解释》是不是有一种欲正本但源未清的奇怪感觉呢?
说这话并非替“恶意透支”的某些持卡人开脱,但不断爆出的诸如“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河南工业大学”等大批依赖父母供给的众多大学生,在毫不知情的前提下莫名成为某个金融单位客户的新闻,让我们不由得对信用卡发放程序及制度设置产生诸多的怀疑。在这些从天而降的莫名信用卡的背后,各种有关信用卡的申领制度形同虚设,特别是对申请人资金实力及还款能力等必需的核实及调查更是睁只眼闭只眼走过场,一些金融单位为了抢占信用卡市场,不惜用降低申领门槛,简化手续等手段恶性竞争,跑马圈地。正是有了这样的环境,给某些持卡人“恶意透支”提供了机会。
严惩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初衷无可厚非,但如果因此而放松了对金融单位“恶意放卡”的惩处,似乎有背离公平、公正的立法平衡。古人云: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打击“恶意透支”是否该从“恶意放卡”的制度建设,规章设计这个源头抓起呢?
观察·现状
催讨成难题
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从2007年开始受西安一家银行委托,代理信用卡讨债业务,他先后向500名持信用卡用户讨要欠款300万。直到现在,欠款只收回了50%,剩余欠款现在已进入执行阶段。有人借时就不打算还,表现为透支久催不还,留虚假地址,虚假电话,使银行无法追讨。他表示,信用卡透支追讨比一般的民事索赔案的办理要难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