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便捷的现代支付工具,信用卡深受广大市民欢迎。但如果持卡人只知道一味刷卡透支消费、没有及时还款,则会因为信用卡而坐上法庭的被告席。近日,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信用卡纠纷案,被告因为未按期偿还部分透支款,被发卡银行告上法庭,最终被判令返还近3万元。
透支累计近3万
2013年1月14日,许某向某银行潮州分行提交《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一份,申请办理某银行金穗贷记卡一张,卡种为“网球白金卡”,拟申请额度3万元整。同月24日,经审核同意,某银行潮州分行发放给许某银行金穗贷记卡一张,卡种为“网球白金”。银行与许某约定:某银行潮州分行提供给许某金穗贷记卡(网球白金卡)一张,信用额度为1.5万元,对于非现金交易,许某在自银行记账日起至月对账单上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内偿还全部款项,享受免息待遇;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的,应支付全部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每月账单日为27日。同时还约定“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甲方有权止付乙方贷记卡”。
自2013年2月23日起,许某开始持卡透支进行消费,后陆续付还部分透支款,但仍有部分透支款未有按期偿还。截至2015年9月2日,许某累欠某银行潮州分行透支本息合计29188.85元(其中本金21827.95元、利息6082.24元、滞纳金1278.66元)。某银行潮州分行多次催促许某还款无果,将其起诉至潮州湘桥法院。
银行诉求获支持
湘桥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许某向原告某银行潮州分行申请金穗贷记卡(网球白金卡)的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某银行潮州分行依约发放金穗贷记卡(网球白金卡)给被告许某使用,并约定信用额度为15000元。截至2015年9月2日,被告许某累欠原告某银行潮州分行透支本息合计29188.85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许某消费后没有按期归还透支款本金及应计利息,其行为属不履行义务。按照金穗卡申请表中《领用合约》约定,“贷记卡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办理销户手续以终止贷记卡效力,但应偿还账户的所有欠款”,以及逾期还款应收取滞纳金、利息的约定,原告某银行潮州分行有权终止贷记卡效力,被告许某应偿还某银行潮州分行透支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29188.85元。据此,湘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许某偿还某银行潮州分行透支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29188.85元。
法官提醒
银行卡用户使用信用卡享受便利消费时,容易因为信用卡的还款期较长,而产生“自己不需花钱”的假象。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务必要明确的一点是:使用信用卡并非不用消费者支付,而是延期支付。以为不用即时偿还就过于依赖使用信用卡,只会累加账单,增加自身的还款压力。因此,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一定要把握好分寸,切忌过度刷卡消费,要将信用卡的消费控制在理性消费的合理范围中,透支消费后要记得及时还款,不要让自己背上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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