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需要缴税吗?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个体工商户个税税法修改了那些规定呢?接下来卡宝宝小编将详细为您介绍。
个体工商户个税税法修改内容一:个人所得税计算原则
新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原规定只是强调“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并没有对扣除项目是否按权责发生制作出规定。显然,新办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既包括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又包括扣除项目,从而确保全国个体户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口径一致,有利于堵塞征管漏洞。
个体工商户个税税法修改内容二: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额度
新办法第三十八条对研发费用、单台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一次性税前扣除金额作了变 动,由原先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即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 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税税法修改内容三:资产损失扣除
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 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 当期的收入。新办法要求个体工商户发生的资产净损失,应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执行,只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和原规定的“资产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扣除”相比较,新办法取消了资产损失行政审批项目,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个体工商户个税税法修改内容四:不得扣除项目
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个人所得税税款;2.税收滞 纳金;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5.赞助支出;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 出;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而原规定是,个体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新办法删除了“资本性支出、对外投资支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自然灾害或 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等不得扣除”的条款;增加了“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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