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权的内容如下所示:
税收征收管理权是指依据税收法律对税收进行征收并对税务工作进行管理的权力,包括税收征收权与税务管理权。
(一)税收的开征与停征
税收开征,即根据经济发展、财政与经济调控等需要,决定开始征收某一个税种。例如最近根据我国税收体制改革,实行某些收费实行费改税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公路法,决定将过去征收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等费用改为税收。国务院根据这一立法,制定了有关费改税的方案,并于今年年初正式停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而开征车辆购置税,下一步还将停征养路费,开征燃油税。停征税收,即根据财政或经济发展的需要,停止征收某一个税种。例如在改革开放初期,根据一些国有企业盲目投资建设,造成重复建设,盲目建设,浪费国家资源的情况,国家决定开征建筑税,后又改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改革逐步深入,企业自主经营自我发展机制的形成,已经能够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并根据自己的发展需要进行投资,这一税收的作用大大降低,为此国家及时决定暂停征收这一税种。税收的开征与停征是国家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意图,因而税收的开征与停征必须依据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来进行。
(二)减税与免税
减税,即根据国家经济调节政策等需要,对于某些依法应予征税的行为或财产,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时予以免征税收的情形。减税是指对于某种应予征税的行为或财产,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减少征税比率或数额的情形。国家确定对某种财产或行为的减税或免税一方面是要鼓励或促进与减免税有关事业的发展,对这类特殊情况予以政策照顾;二是对于减免税收的情形应从严限制,以保证国家的税收和鼓励政策的实施。例如,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国家规定对外商在我国投资实行一定期限的免征和减征所得税的鼓励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引进外资事业的发展,到目前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6万家,引进外资3000多亿元,既满足了我国的市场供应,又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
(三)退税与补税
退税是指将依法已征收的税款退回给纳税人的行为。退税分两种情况,一是国家为鼓励某种经济行为,依法规定对其进行退税,例如,世界各国为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将其产品打向国际市场,都对其产品的出口实行退税,我国也对产品出口实行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鼓励政策;二是在税收征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税务机关或人员对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财产征收的税额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而予以退还的情形。补税是指对纳税人的某种行为或财产征税时征收的比例或数额不足,或按规定不能减免税的而给予减免税照顾,事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要求纳税人予以补缴规定数额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