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70元信用卡消费忘记还,导致信用记录不好,一购房者买房后,却办不下贷款,最后2万元定金被开发商没收,房屋也被转卖。昨日,该案件在惠城区水口法庭开审,法院邀请20多名人大代表及市民代表旁听案件。
原告陶先生来自湖北,在惠州工作。2010年11月,陶先生看中了位于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金都雅苑小区的一套房子,与该小区 开发商鸿威公司签署了认购书,依据认购书,陶先生当场交纳了2万元定金。后陶先生又在认购书规定的时间,与开发商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总房款50多万元,首付3成,并交纳了抵押登记费、律师见证费等费用。
但是,去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却出了问题。陶先生先是到中国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未被批准。又到中国农业银行贷款,也没有获批。
后来才知道,没获批的原因是,陶先生很久前办的一张信用卡,消费了70多元,忘记归还,由此被认为信用有问题。
昨日,在法庭上,原告说,他于是四处筹钱,希望能一次性付款。2011年5月底,陶先生筹够了50多万元的房款,到开发商处去交款时,却被告知,陶先生所选的那套房子已经出售给他人了,而且开发商还不退还2万元定金。
协商无果后,陶先生将鸿威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双倍退还2万元定金。昨日,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焦点
原告:
认购书明显不公平
法庭上,陶先生的代表律师称,认购书规定,购房者要在7日内办下按揭贷款,否则没收定金。但根据该合同,开发商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和不利,所有风险和责任都由购房者承担。
该律师说,能否办出贷款,由银行自主决定。购房者、开发商无法干涉,更无权决定,所以,能否办下贷款的风险,就不能由购房者、也不能由开发商承担。律师称,而该认购书却将办不下贷款责任归咎于购房者,明显不公平,应该被认定为无效 同时,律师称,办不下贷款后,陶先生积极筹集到房款,但这时房子却被出售,依据法律,开发商应该提前通知陶先生,但却没有,所以明显违约。
被告:
依合同办事未违约
对此,开发商的代理律师表示,双方自愿签署认购书,合同规定明确,购房者去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与开发商无关,办不下贷款,购房者应该承担责任。
开发商说,去年11月签署合同,但陶先生迟迟不能办下贷款,直到今年6月9日,才将房子转卖。开发商强调自己没有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