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五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在安徽省多个县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多次骗领银行卡。
2015年6月初,被告人章某某驾驶别克牌小轿车带着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刘某至河南省,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分别在河南省多个县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多次骗领银行卡。
2015年6月18日,来安县公安干警在河南省确山县,将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章某某抓获,并在章某某驾驶的别克牌轿车后备箱内搜查出身份证174张、银行卡377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胡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冒用他人身份证骗领信用卡,数量巨大,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法院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章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刘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系怀孕妇女,目前刚生育不久,尚在哺乳期,对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郭正武 杜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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