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周钊泳趁市民陈小姐申请办理信用卡之机,用手机偷拍陈的身份证、行驶证等资料,后找人伪造上述证件并到中国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以陈的名义申办信用卡,套现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同年12月,周钊泳帮市民彭小姐办理银行信用卡时,私自留下彭的身份资料复印件,以彭的名义申办信用卡,套现共计人民币7.1万余元。近日,其被一审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5年半。(2010年10月26日南方都市报)
自己的身份证被别人办理信用卡,这一案例再次加重了市民对自己身份证使用安全的焦虑,诸如“身份证复印件一定要记得标上记”提醒大行其道。其实,这样的提醒是个伪命题。
今年3月份,公安部负责人在答网友时指出,“公民丢失身份证后,无需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问题由此而产生:身份证丢失都不用承担责任,那么身份证复印件有多大法律效力呢?所以,大不必对身份证复印件的防被冒用技巧抱以信心。
为何“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身份证只是身份证明。而居民与对方进行的消费、服务等合同中,除了出示身份证明以表明自己是某某人外,更重要的是要用双方签字,合同才能成立,这里强调的是人和证的合一。单纯持有他人身份证甚至复印件(除非有合法的授权委托),对身份证件上的人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说,签字/盖章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冒用身份证并不产生实际作用,当然“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是丢失人。
我们行走在今日的社会中,身份证是最重要的识别和认证符号,身份证承载了太多的功能,也附加了太多的责任。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身份证,我们寸步难行。《居民身份证法》只规定了人民警察对居民身份证的查验权,除其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是无此权限的。因此,现在许多企业要求市民在办理业务时必须出具身份证在法律上并没有依据。你很难想像到菜市场上买把芹菜卖菜的小贩也要你出示身份证,凭什么啊?那为什么到银行、电信、燃气公司办理业务就必须出示身份证呢?不都是消费行为吗?难道说因为它是垄断企业吗?难道仅仅因为数额可能比较大吗?都解释不通。
当务之急,一是要消除有关部门在身份证的“迷信”,坚决制止动辄要求市民出具身份证的不良现象;二是从市民方面,对自己的身份证及相关信息确实要适当保护,一者防止被人冒用,更重要的是防止自己的民族、住址、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个人隐私被泄露,给自己的生活安宁权带来侵犯;三是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冒用、泄露他人身份信息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确保公民的身份信息隐私。
要之,许多人认为市民一旦丢失了身份证,被冒用后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后果,这是对法律的误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