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在卡不离身的情况下,其名下信用卡在异地被他人盗刷数万元,持卡人随即报警。之后,银行要求持卡人归还该笔款项未果,双方闹上法庭。
交易签名不符 申请拒付未成功
2014年12月16日,阿凡持有的开户行为G银行的信用卡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签发的POS机上连续发生四笔刷卡交易,交易金额共计31600元。
其中三笔交易的签购单上签名均为“张强”,另一笔交易无签购单。阿凡收到短信通知后,随即通过电话挂失上述信用卡并报警,随后携带上述信用卡至厦门市集美派出所做笔录,警方以信用卡诈骗一案立案侦查。
调查发现, 2014年12月16日,阿凡向G银行提出非本人交易拒付申请,并将全部材料发往G银行指定的邮箱。阿凡提交的讼争信用卡消费明细显示,2014年12月18日该卡有一笔调账记录,交易金额为“收入2300元”,交易地为杭州,该笔刷卡交易因无签购单,申请拒付成功。而另外三笔刷卡交易申请拒付未成功。
此后,因阿凡未按期向银行归还该透支款项而产生争议,2015年3月双方对簿公堂。
银行未能识别伪卡自行担责
法院认为,G银行具有保障信用卡资金安全的义务,应具备鉴别信用卡及交易凭证真伪的技术能力,同时银行应为客户提供安全的交易场所,及时更新技术和设备以有效应对损害信用卡持卡人资金安全的犯罪手段。
本案中,涉案信用卡上预留的持卡人签名是“阿凡”,而有争议的四笔交易中有三笔签购单上的签名均是“张强”,两者明显不一致。
特约商户应具备基本的审核持卡人签名的能力,一般不可能在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预留签名完全不同的情况下允许讼争消费交易的发生,因此可以认定讼争的刷卡交易是使用伪卡进行的交易,阿凡对于讼争的四笔因“盗刷”透支款项不存在过错,G银行作为涉案信用卡的发卡行,应对四笔伪卡交易造成的资金损失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阿凡对2300元以外的三笔信用卡透支共计29300元不负偿还责任,同时G银行应消除阿凡因上述原因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形成的信用不良记录。
遇到盗刷尽快这样做
收到信用卡消费短信,首先要确定是不是真的被盗刷,可以到附近柜台查询或者打官方客服电话查询,千万不要回拨短信号码。
如果遭盗刷,立刻挂失信用卡并报警。挂失形式有三种,登录网上银行挂失,拨打客服电话挂失,带上身份证和银行卡到银行柜台挂失。
如果信用卡遭盗刷,最好立刻留下交易凭证证明卡在身边。建议携带该信用卡到附近派出所做笔录,或者马上找一个最近的ATM机做存钱或查询操作,记住把脸对准摄像头,打印凭条,以证明在这之前,在外地刷卡消费或提现的人不是你。
此外,平时使用信用卡的时候要注意保管好个人信息,尤其是信用卡密码不要透露给他人,也不要在不安全用卡场所使用信用卡,以免被举证为不正确用卡及泄露密码,导致最后盗刷责任由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