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额利息向熟人借钱,又恶意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不过,各种敛财手段并没有让当事人丁某过上“幸福”生活。因为触碰了法律的底线,丁某被数罪并罚,竹篮打水一场空。
丁某是我市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部负责人,其母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至2012年6月间,丁某协同其母,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额利息,先后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王某某、丁某某、高某某等共计55人的存款,金额达3567.5万元。2011年4月至2012年6月,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丁某又分别申请使用交通银行、兴业银行信用卡,并进行大量透支,恶意透支本金共计379097.49元。2013年7月,丁某在芜湖县湾沚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伙同其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属共同犯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丁某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