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台湾籍商人张先生到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起诉,称其在某银行广州金迪支行开办的一张银行卡在湛江ATM机上被转出7万元,手续费30元。张先生遂要求银行赔偿人民币70030元及利息。法院判银行赔偿张先生6万余元及利息,而张先生被指保管银行卡密码存在过失,需承担部分责任。近日,广州市中院以这起典型案件为例,提醒市民在银行卡盗刷案中学会取证自证“清白”。
卡在手中,卡上的钱却在外地被盗刷,这样的案件几乎每天都在发生。而法院对于这类案件的判决,大多实行持卡人和发卡银行责任分摊的办法。至于分摊的比例,却是“百花齐放”。例如:深圳市福田法院曾在相同案件中判银行担责50%;东莞市中院则在类似案例中判银行承担70%的责任;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曾判定银行承担80%的责任。
为什么要搞责任分摊?法院的理由包括:一方面,盗刷者如果无法获得持卡人姓名、密码等信息,是不可能盗刷成功的,因此持卡人有保管好个人银行资料的责任;另一方面,银行对持卡人的信息安全与资金安全具有天然的保障义务和责任。至于资金被盗刷的具体责任划分比例,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似乎只有法官自由裁量了。
换个角度看,我们也可以认为银行负有全责,这样的判例也是存在的:贵州市民刘先生的一张农行卡被盗刷189万余元,刘随后起诉开户农行六盘水分行。最近,贵州省高法院终审判决,六盘水分行赔偿刘先生全部损失。贵州省高院否定了一审法院“责任分摊”的判决,理由是,持卡人与发卡行签订了合同,银行有义务保证储户的存款安全,银行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并由此造成储户损失,应负全部责任。
贵州高院的判决很有道理。即使持卡人未保管好密码,但银行如果做到了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盗刷也是无法进行的。而且,发卡行常说持卡人泄露了密码,其实很难确认—凭什么认定是持卡人泄露了密码?谁又能保证密码不是银行方面泄露的?
那么,银行卡被盗刷的责任认定,能不能有个统一规则?我们高兴地看到,这个规则在贵州即将实现。贵州高院已经通报此典型案例,以后全省同类案件可以此作为参考。我们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应对此类案例进行研讨,然后通过司法解释,对全国银行卡被盗刷案件制定统一的判决标准,而不能由各地法院自行其是,伤害法律的严肃性。
如果“银行全赔”成为统一原则,事实上对银行也是有利的。此举会促使各银行加强技术研发,做到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更牢固地保障储户资金安全,从而避免自己一再陷入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