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开卡到次日发现涉案银行卡资金被他人支取,时间仅相差24小时左右。日前,清远清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疑似盗刷芯片卡的案件,驳回了原告要求银行赔偿49709元的诉求。
法院查明,2012年12月20日原告莫生在某银行清远连山支行办理了一张芯片储蓄卡,存有90元。第二日,他回到广西贺州,并于当日10时 07分在贺州某营业部取款88元,并支付2元手续费,此时卡内金额为0。12时18分,莫生又在贺州营业部从其他账户上转账5万元至上述芯片卡。还不到一个小时,13时08分时同一账号银行卡出现在梧州市蝶山支行,被取走现金4万元,随后该卡在梧州的ATM机分六次被取走9600元,支付手续费109元。莫生于当日19时许发现该账户异常, 19时46分向贺州警方报案,该案尚未侦破。莫生认为其存款被他人盗取的责任在银行,要求银行赔偿49709元。
法庭上,被告方银行认为,只要持卡人所持的银行卡在银行正确输入储户开卡时的预设交易密码即视为持卡人为储户或获得储户合法授权的代理人。
法院认为,原告从开卡到次日发现涉案银行卡资金被他人支取,时间仅相差24小时左右,存取款交易共三次,且均与银行发生交易,因此不存在消费过程中被他人盗取信息的可能。其次,广西的梧州与贺州相距约200公里,不能排除该卡存在两地往返的可能性。公安机关也未认定涉案银行卡被复制、克隆的事实。法院还认为,芯片卡安全性更高,可以认定支取资金的人使用了正确的密码,原告也未能举证证实发卡银行系统被破译或者密码泄露是由于银行故意或过失所致。本案不能认定是伪卡交易,原告诉求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