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信用卡积分累计规则
1、持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完成的消费交易可累计个人客户积分,借记卡每消费人民币5元累计1个积分,不足5元不计积分,单笔最多累计300积分。信用卡每消费人民币1元累计1个积分、每消费1美元累计6个积分、每消费1欧元累计8个积分。
2、持卡人于下列指定类型商户(以商户类别码为准)完成的消费,单笔最多累计300积分,同一账户每月最多累计3000积分。详见下表:
商户类别码 | 商户类别名称 | 积分累计规则 |
4111 | 本市和市郊通勤旅客运输 | 单笔累计上限300积分同一账户每月累计上限3000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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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 铁路客运 | |
4121 | 出租车服务 | |
4131 | 公路客运 | |
4511 | 航空机票 | |
4814 | 电信服务 | |
4899 | 有线和其他付费电视服务 | |
5200 | 家庭用品大卖场 | |
5300 | 会员制批量零售店 | |
5411 | 食品杂货店和超级市场 | |
5722 | 家用电器商店 | |
5994 | 报亭、报摊 | |
7523 | 停车场 |
注:所列商户类别码及名称参考中国银联相关规范并随之调整。
3、下列项目不予累计积分:
(1)银行卡年费、利息及违约金、手续费及其他各类依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收取的费用等。
(2)银行卡持卡人在特殊类型商户完成的消费,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类、批发类、各种机动车、航空器及其零配件销售、租赁与维修、燃油销售、自动售油机、公共事业、政府服务、纳税、代扣代缴、慈善及社会公益、医疗机构、学校、儿童保育、农业服务、承包服务、园艺、电器零件与设备、供暖、清洁、直销、支付宝、微信等类的商户消费。”。
(3)信用卡预借现金、透支取现等交易。
(4)中国农业银行规定的其它项目,本商户列表信息将不定期调整,请以中国农业银行网站公布的信息为准。
4、积分不可转让至其他持卡人或任何第三人。
5、同一账户的主卡及附属卡积分,在主卡账户中合并计算,即账户级积分余额。
6、同一持卡人名下不同账户的账户级积分余额加总,即其客户级积分余额,在申请部分兑换项目时可自动合并使用。金穗海航联名卡、东航联名信用卡、吉祥航空联名IC信用卡等航空类联名卡积分全部自动兑换成航空里程,不参与客户级积分合并。
7、信用卡持卡人办理注销账户时,如名下有其他正常使用的信用卡(金穗海航联名卡等航空类联名卡除外),注销账户内积分将仍保留至持卡人名下,如无其他信用卡则注销账户内积分清零。借记卡持卡人办理注销账户,账户内积分自动清零。
8、我行将不定期开展其他各类奖励积分活动,具体以活动公布的规则为准。若持卡人消费同时满足两项及以上奖励活动条件,按最高奖励倍数累计积分。同时,在指定类型商户的单笔及单月积分累计上限,不因奖励积分活动而改变。
9、若出现商户类别码与商户实际类别不符,请咨询商户及收单机构(即该POS机布放银行或其他相关机构)。因此影响积分累计的,我行不承担责任。
10、因退货、签购单争议等任何原因退还款项,或由我行认定为套现、欺诈等非真实的交易(包括由于商户未按照中国银联规定安装刷卡POS机,导致不应给予积分的交易累计了积分),我行将扣除原先通过此笔交易取得的积分。在扣除时若积分余额不足,则将在原交易所属账户中产生负数积分。出现负数积分后,持卡人需通过本账户消费累积积分予以冲减。积分余额为负数的账户不允许销户。
11、持卡人涉嫌利用非真实交易获取积分,我行有权要求持卡人提供消费交易发票、购买凭证等材料,以查实交易真实性;如持卡人无法提交相关材料,我行有权不予兑付。一旦查实持卡人为非真实交易获取积分兑换套利的,我行除采取积分冻结、清零、卡片冻结、销卡等措施外,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如前述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我行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