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供广告发布服务,取得其他广告公司开具的广告发布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是否可以扣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的广告发布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 )规定:"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因此,公司提供广告发布服务,取得其他广告公司开具的广告发布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不可以扣除支付给其他公司的广告发布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