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国家要求用人单位为每个职员购买社会保险,而生育保险也属于社会保险的一部分,那么大部分参与了生育保险的职员是否了解丽水市生育保险新政策?接下来卡宝宝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丽水市生育保险两大新政策。
随着丽水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近日,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对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做了一些改进。对此,丽水市社保局决定对《生育保险新的政策的实施方案》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新政策将在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
1.丽水市生育保险新政策一:丽水市调整生育医辽待遇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以及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各县(市)可从征缴的生育保险费中按比例划转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具体比例由各县(市)结合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情况自行确定。
2.丽水市生育保险新政策二:丽水市调整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在产假期间享受的工资性补偿。用人单位申领生育津贴前已按工资发放规定向生育职工发放工资,且发放标准不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向经办机构申领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入账,不再发给职工个人;发放标准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低于部分应当从申领的生育津贴中给予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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