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税改革的消息再次引起关注。有消息指出,消费税改革已经迎来改革的窗口期,一些高污染高耗能产品、高档消费品以及高档服务将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征收环节或从生产转移到零售环节。此外,消费税还有望从中央税改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总的看来,拟议中的消费税改革,是一次幅度不小的加税。高污染高耗能产品、高档消费品以及高档服务将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明显就是扩大税基,由此带来更多的税收,是不言而喻的。除此之外,还有一个人们不在意的细节,即消费税的征收由生产环节转移到零售环节,这种调整也必然带来加税。
目前我国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产品出厂缴纳消费税,然后该税金就随着商品,经过批发和零售诸多环节,最后一直落到消费者头上。如果消费税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将带来一连串的反应,首当其冲的是税负的增加,其次是新增加的税负在厂家、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重新分配。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因征收环节变化而导致的税负变化的商品,主要是从价征税的商品。如果是从量征税的商品,则税负的变化不大。在目前我国消费税税目中,成品油、黄酒和啤酒的消费税实行从量征收,而卷烟和白酒的消费税同时实行从量征收和从价征收两种方法。其余所有列入消费税税目的商品,均实行从价税。由于从价税的税额与商品价格变化挂钩,价格上涨必然带来税负的上涨。我们知道,任何一种商品的价格,从出厂到批发再到零售,价格必然越来越高,因为每一次转手必然意味着成本的增加。消费税如果在出厂环节征收,就以出厂价计税,如果是在零售环节征收,则以零售价计税,如果零售价高出出厂价一倍,则税收就增加一倍。从价征收的消费税,如果改出厂环节征收为零售环节征收,相关应税商品税负的增加是毫无疑问的。
让我们做一个假设。有一款化妆品,出厂价100元,零售价180元,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是30%。如果在生产环节征收,则每件的税金为30元。如果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则税金为54元,税金一下子暴增24元。此时如果零售价格仍然保持180元不变,则消费者不受影响,但增加的24元税金,必须在厂家和商家之间进行重新分配。这样,厂家与商家的利润将会被挤掉24元。如果厂家与商家无法消化这笔税金,将增加的24元税金加到零售价中,售价提高到204元,如此则税金变为61.2元,涨价24元后,并不能把所有的税金全部转嫁给消费者,厂家与商家仍然要负担多出来的7.2元消费税。这种情况下,厂家、商家和消费者都增加了负担,而只有政府再次得到了提高的税金。经过测算,这款化妆品只有将零售价提高到214.3元的时候,才能将消费税完全转嫁给消费者。在这个价位上,政府的消费税是64.3元,比当初在生产环节征收的30元增加一倍还多。在这种情况下,厂家和商家没有受影响,而政府稳赚,消费者完败。
当然,现实生活中,因为商品都是有价格弹性的,所以,由于征收环节改变而新增加的税负,既不可能完全由厂家或商家消化,也不可能完全转嫁给消费者。增加的税金,必然在厂家、商家和消费者之间进行重新分配。其最终结果是,厂家和商业承担一部分新增的税金,但价格也要上涨一部分。各自新增负担的多少,取决于该商品的价格弹性。总的来说,厂家和商家的利润被侵蚀压缩,而消费者则由于价格上涨而吃亏,消费量也会随之而下降。消费量的下降,又造成厂家和商家销售额的下降,总利润的下降。销量的下降,又不同程度地影响到税收收入。不过,如果销量下降不是非常剧烈的话,税收总额一定还是上涨的,因为零售环节的计税价格比起出厂环节来,要高很多,大多数情况下能够补偿销售量下降带来的损失。当然,不同的商品价格弹性不同,需要具体分析。
对于存在较大价格弹性的商品来说,增税导致加价因而导致消费量下降,也就是说,消费行为被抑制。从消费税的设计原理和宗旨来说,我国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同时还征收消费税,是针对国家不提倡、不赞成的消费行为进行特殊征税,目的就是抑制消费。表面看,如果通过征税有效抑制了消费,似乎消费税的目的就达到了。但其实不然,因为税目设计不合理,比如对于化妆品,黄酒啤酒之类,消费这类商品的行为,完全无害,无须通过消费税予以抑制。尤其化妆品,在当初制定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时候,传统观念认为女性化妆是奢侈行为,有违艰苦朴素美德,具有资产阶层生活习气和情趣,应予反对,于是制定高达30%的税率以摧抑之,但是,现在看来,化妆行为是人们生活的正常和文明的行为,完全无害,根本无须以重税摧抑。
消费税征收环节为什么要改革?如果仅仅是为了变个法子增税,那么,这样的改革就不应该启动。如果是为了将消费税变成央地共享税,非改革不可,那么同时还应该有两项配套措施防止税负激增。第一,借此消费税改革之机,确实更加完善消费税税目,除增加一些高能耗、高污染等商品入税外,也应该将一些无需抑制的消费品从税目中删除,使这些商品负担17%的增值税即可。第二,适当降低一些应税商品的税率,使征收环节改变后,应税商品的税额保持基本不变,厂家商家和消费者的负担保持基本不变。
消费税的征收,因为有对资源浪费、能源消耗、酗酒抽烟等不良消费行为的抑制作用,具有一定的道德正当性,但是,何种消费行为和何种消费品应该受到抑制应该课税,应该课加怎样的税负,必须进行认真的考量,改革必须在民主与法治的轨道进行。如果按照税收法定原则,通过立法程序解决,则更为恰当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