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宗诉讼案中判决认定:收到对方发票代表已经支付款项。中国的法官们葫芦仙判葫芦案的很多,这个判决只是其中之一,实际生活中与法院的判决不符,法院的判决也令人啼笑皆非:开具发票就表示已经收款了,以后也就没有应收款项的。
发票和收款究竟是什么关系?法官为什么错了?
案情焦点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方)与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方)因工程纠纷引发法律诉讼。双方争辩的焦点之一是:发包的房地产企业声称取得了工程方开具的发票,有发票就证明已经向工程方支付了工程款项。
负责终审的最高院审理认为:发包方创天公司持有工程方南通二建为其开具的收款发票,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房地产企业创天公司持有工程方开具的发票,而南通二建没有举出相应反证证明对方未支付,因此认定款项已支付。
发票究竟是什么?
《发票管理办法》明确:“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1、发票是收付款凭证,不是已收到、已付款项的凭证:法院的法官们不了解发票,根据字面意思,简单地将收款凭证等同已经收讫款项的凭证,付款凭证等同于已经付讫款项的凭证,导致做出令专业人士根本不认可的判决。发票是收款方自己认为已经符合约定的收款条件,向付款方开具的付款通知书而已,付款方收到发票,可以认为对方并不满足约定条件,可以拒绝付款;
2、发票可以是收款凭证,也可以是付款凭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通常由收款方开具,向对方发出付款通知;在特殊业务中,发票可以由付款方开具,例如收购农副产品,收购方按规定开具农副产品的收购发票,该发票是向销售方发出的收款通知书。所以,发票是收付款凭证中的收付不一定是你收我付的关系,在某些特殊情况是付款方发出的付款凭证;
3、发票对应的是业务关系,与是否已经收到款项、是否已经支付款项没有直接关系。
凭什么证明收付款
款项是否已经支付应该凭金融机构的支付水单作为判断依据,即使提供金融机构的支付水单,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收款方没有实际收到:账号错误、系统故障、资金在途滞留等,金融机构收到企业提交的收款支票,都会盖上“收妥做实”的大章。
法官,你想过没有?
1、外国没有中国式的发票,凭什么证明收款、付款?
2、企业之间资金往来,不属于营业收入,不能开具发票,凭什么证明收款、付款?
3、是否企业没有收到款项就不应该开具发票?
4、别的法官为什么曾经做出的判决结果完全不同?
提醒:谨防你的法官参考这个判决给你断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