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为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适用于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填报(另有规定者除外)。本表包括三个附表,分别为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由开采或生产原矿类、精矿类税目的纳税人以及发生减免税事项的纳税人填写。除“本期已缴税额”需要填写外,纳税人提交附表后,本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仅需签章确认(特殊情况下需要手工先填写附表、再填写主表的例外)。
2.“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纳税人名称”:即税务登记证件所载纳税人的全称。“填写日期”:即纳税人申报当日日期。“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资源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3.第1栏“税目”:是指规定的应税产品名称,多个税目的,可增加行次。第2栏“子目”:反映同一税目下适用税率、折算率或换算比不同的明细项目。子目名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4.第3栏“折算率或换算比”:反映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或者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的比值。除煤炭折算率由纳税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外,其他应税产品的折算率或换算比由当地省级财税部门确定。
5.第4栏“计量单位”:反映计税销售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千克等。
6.第5栏“计税销售量”:反映计征资源税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从价计征税目计税销售额对应的销售数量视为计税销售量自动导入到本栏。计税销售量即课税数量。
7.第6栏“计税销售额”:反映计征资源税的应税产品销售收入,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8.第7栏“适用税率”:从价计征税目的适用税率为比例税率,如原油资源税率为6%,即填6%;从量计征税目的适用税率为定额税率,如某税目每立方米3元,即填3。
9.第8栏“本期应纳税额”:反映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从价计征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8①=6×7;从量计征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8②=5×7。
10.第9栏“本期减免税额”:反映本期减免的资源税税额。如不涉及减免税事项,纳税人不需填写附表(三),系统会将其“本期减免税额”默认为0。
11.第10栏“本期已缴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
12.第11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
13. 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2年第3号)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