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信用卡超限费
2017-03-21 15:13:00
超限费指持卡人在一个账单周期内,累计使用的信用额度在账单日当天超过该卡实际核准的信用额度时,账户内所有的应付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须对超额部分按一定比例缴纳超限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需按超额部分的5%缴纳超限费,最低人民币5元或1美元。
2016年4月15日,央行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取消滞纳金,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协议约定违约金;取消超限费,并规定发卡机构不得对服务费用计收利息,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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