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条款细则
若持卡人申请我行信用卡单笔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一)消费分期业务约定条款
1、主卡持卡人(附属卡持卡人不能申请)可在刷卡消费入账日后第二天至本期账单日前两个自然日(不含账单日当天)之间,致电平安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95511、登陆平安一账通网站点选“信用卡”频道或平安银行信用卡网上银行申请单笔消费分期,则等同于持卡人接受该业务的约定条款。申请单笔消费分期的交易只能对该笔消费全额分期,持卡人不可选择对单笔交易中的部分金额申请分期。
2、分期交易成功后,交易金额将全额占用信用额度。持卡人的可用信用额度根据每月实际归还的本金等额恢复。
3、单笔消费分期每期应还本金及手续费金额体现在最近一期账单中。每期应还金额=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余数记入第一期应还金额)+分期总金额×每期手续费率
4、申请单笔消费分期付款,分期总金额不得少于500元,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持卡人成功申请单笔消费分期后,不能对已申请的分期期数、金额进行更改;若申请单笔消费分期的原交易发生退货,分期交易不可取消,每期仍须按原分期规则还款并支付相应手续费。
5、单笔消费分期仅提供3期、6期、12期、24期选择,详细收费标准见《单笔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收费标准》。
6、若申请单笔消费分期的原交易发生退货,分期交易不可取消,每期仍须按原分期规则还款并支付相应手续费。
7、持卡人已成功办理单笔消费分期,可通过客服电话95511申请提前终止单笔消费分期,但必须一次性支付剩余各期本金及分期手续费。
8、持卡人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续卡,单笔消费分期不能因此而终止;持卡人在分期付款期间,如发生信用卡注销、冻结、缴款延滞等情况,平安银行有权认定持卡人的分期付款债务应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本金、剩余各期分期手续费及相应利息、滞纳金。持卡人信用卡到期后续卡,单笔消费分期不能因此而终止。
9、持卡人成功申请单笔消费分期成功后,每期应还款金额将体现在您每期账单中,若您未对账单金额进行全额还款,平安银行有权对单笔消费分期每期应还本金及手续费计收利息。
10、单笔消费分期付款业务的每期入账应还金额和手续费不参与积分计划。
11、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平安银行保留在任何时间及在其认为适当情况下修改本条款及细则的权利,并以在平安银行网站公示的方式将修改通知持卡人。
(二)不可申请消费分期的情况
1、依照《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收取的各项手续费用,如信用卡年费、预借现金交易及预借现金交易手续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不享受该服务;
2、平安银行认定的房地产交易、购车交易、金融类交易等不享受该服务;
3、美元账户交易不享受该服务;
4、已出账单的消费交易不享受该服务;
5、已经办理平安银行信用卡其他分期业务的分期入账金额不享受该服务;
6、其他平安银行另行指定的内容。
以上条款及细则自2012年3月24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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