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条款细则
(一)以下交易不能办理分期付款业务
1.依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如年费、预借现金交易手续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
2.预借现金交易。
3.消费金额加分期手续费占用到临时信用额度或超额还款的消费交易。
(二)消费分期业务约定条款
1.持卡人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电话申请办理分期付款业务,则等同于持卡人接受该业务的所有条款,农行有权依据内部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消费分期申请事项。
2.每期应还分期付款本金等于申请分期的消费金额(下称“分期付款金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付款金额乘以月手续费率。每期应还分期付款本金计算精确到元位、分期手续费计算精确到分位,对于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舍去小数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每期分期付款本金及手续费须全额偿还,并计入账户当期最低还款额。
3.消费分期申请的消费交易必须真实有效,单笔交易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元,不得超过持卡人账户可用额度。临时信用额度和超额还款产生的可用额度不可用作消费分期交易。
4.消费分期业务一经申请成功后,持卡人不得申请撤销。
5.账户如有未清偿的分期付款欠款,则须先将人民币欠款全部清偿后方可享受客服人工购汇还款服务。
6.由消费分期业务产生的超限费、滞纳金等其他费用均以中国农业银行贷记卡章程及领用合约为依据收取。
7.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时,当月分期付款享受免息期;如申请人未按时还款,中国农业银行有权按贷记卡的透支利率及计息方式计收未还全部款项的相应利息,并按贷记卡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计收有关费用。
8.符合我行分期付款展期条件的,可向我行申请分期付款展期业务,每个分期付款最多只能展期一次。持卡人账户出现我行规定的异常状态或者持卡人已经清偿分期付款本金的,不能办理展期业务。
9.分期付款超额还款时,若超额还款不够足额偿还下一期分期付款本金的,则已还部分视同偿还末期分期付款本金,还款期数不变,其他各期还款金额不变;若超额还款足额偿还下一期分期付款本金的,则还款期数自动递减,手续费按实际期数收取;若分期付款本金已清偿完的,视同分期付款结束。
10.当持卡人信用情况发生恶化、不能履行账户债务或我行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情况,我行有权提前终止其分期付款计划。
11.分期付款计划提前终止后,分期未偿还本金全部记入当期最低还款额,收取当期分期手续费,已收取的持卡人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并视还款情况收取利息和滞纳金等费用。
12.对于已成功申请消费分期的交易若发生退货情况,已收取的持卡人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退货金额视同还款交易,未能清偿分期付款本金的,则分期付款继续有效;完全清偿分期付款本金的,则分期付款结束。
13.持卡人在还款期内若注销卡片,需首先提前清偿分期付款未还部分金额,再申请注销。若持卡人卡片即将到期,持卡人有未清偿的欠款时,农行视同持卡人认可自动续卡。
14.中国农业银行保留修改本业务条款、费率表及其他费用标准,以及延迟或提前终止本业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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