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如兴业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同意申请兴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1、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是本行信用卡中心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当期已记账但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提供的分期付款服务。持卡人在交付一定的分期手续费后,可将当期已记账但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金额按照持卡人申请的期数分期均额偿还。
2、单笔金额达到人民币100元及以上、已记账但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可通过本行信用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客服热线 95561及手机短信申请办理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本行保留核准审批的权利。
3、持卡人须在消费交易记账后,当期账单日之前(不含当期账单日),申请办理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手机短信申请消费分期业务截止时间为截止日17:00之前。
4、申请消费分期付款业务的交易金额须为该单笔交易的全部金额,持卡人不可选择就该笔交易的部分金额申请分期付款。通过手机短信申请消费分期时,输入金额需精确至分,即包括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申请金额输入不准确将可能导致分期申请失败或申请金额错误;若客户同一张卡片下有多笔金额相同的消费均满足消费分期申请条件,编辑并回复相应短信后将自动为本账期内交易时间最早的一笔消费申请消费分期;
5、持卡人可以对多笔交易分别申请消费分期付款业务,但申请的分期期数和金额仍以单笔交易为单位,不能以多笔交易的汇总金额申请分期。
6、本业务仅限正常使用卡片、信用状况良好、卡片状态正常的主卡持卡人办理,如消费交易产生的卡片为挂失等不正常状态则不能参与本业务;不受理附属卡持卡人自行办理本业务;标准公务卡不参与本业务。
7、下列交易金额不可申请分期付款:
(1)取现交易、转账交易、购汇交易、分期付款交易及各项费用(如年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
(2)美元账户交易;
(3)已出账单的消费交易;
(4)本行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其他内容。
8、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手续费
(1)持卡人可申请的分期期数为 3 期、6 期、12 期、18 期、24 期(每期为一个月)。 通过手机短信方式仅可申请期数为12期的消费分期。
(2)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
(3)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手续费率,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4)各分期期数的分期手续费率收费标准如下:
分期期数 | 分期手续费 | |
一次性收取 | 分期收取 | |
3期 | 2.55% | 0.85%/期 |
6期 | 4.20% | 0.75%/期 |
12期 | 8.40% | 0.75%/期 |
18期 | 12.60% | 0.75%/期 |
24期 | 16.80% | 0.75%/期 |
36期 | 23.40% | 0.72%/期 |
(5)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手续费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
9、持卡人成功申请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后,原消费交易金额所占额度将被转为分期未还本金继续冻结其额度,冻结额度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10、办理消费分期付款业务的原始消费交易根据《兴业银行信用卡积分活动细则》的规定计算积分。消费分期的每月分摊交易不计算积分。
11、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的本金部分。
12、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消费分期业务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持卡人若卡片到期不再续卡,分期付款未还欠款将在卡片到期的下一期账单一次性全额下账,持卡人须全额清偿。
13、持卡人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卡片,分期付款未还欠款须先予以清偿。
14、分期期数更改
持卡人成功办理消费分期业务后,如需要调整分期期数,需在账单日之前(不含账单日)对尚未分摊的消费分期交易进行撤销并重新申请。
15、撤销
持卡人若要对尚未分摊的消费分期付款交易予以撤销时,需致电本行客服热线 95561 进行申请或在本行信用卡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上进行办理。本行信用卡中心保留审批核准的权利。
16、提前还款
持卡人若要对已分摊的消费分期付款交易提前清偿未偿付的分期余额,需致电本行客服热线:95561 进行申请或在本行信用卡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上进行办理,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将不予退还。本行信用卡中心保留审批核准的权利。
17、退货
持卡人与商户间发生退换货等退款情形,已成功办理的消费分期交易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进行。
若需要对消费分期交易进行撤销或提前还款,可按照本条款及细则第 15 、 16 条项进行办理。
18、本行信用卡中心将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认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持卡人的未付分期余额则全部为到期应付,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卡因任何原因被持卡人或本行信用卡中心取消、冻结、终止、已经过期或不被续期(或有关通知已经发出);
(2)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
(3)持卡人违反了兴业银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或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
(4)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
(5)本行信用卡中心认为任何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履行其在此条款及细则或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19、若本行信用卡中心行使本条款及细则第 18 条项下的权利时,持卡人的所有未还分期金额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须立即向本行信用卡中心支付一切信用卡账户之欠款,包括未偿付分期余额和未偿付分期手续费,且前期已经扣收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20、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本条款及细则为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
21、本行信用卡中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修改本条款及细则及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通过本行信用卡中心认为合适的方式将此等修改或终止本业务事宜向持卡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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